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環境,防治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本辦法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是指珠江三角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
珠江三角洲區域(以下簡稱區域)的范圍按照《廣東省珠江三角洲經濟區現代化建設規劃綱要》的規定確定。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有計劃地控制或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改善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一發布大氣環境質量信息。
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制定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產業政策;公安、交通、漁業、海事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機動船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職責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監督協作機制,采取以下措施對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
(一)檢查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組織考核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二)定期通報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進展、大氣環境質量、重大建設項目等情況;
(三)協調解決跨地市行政區域大氣污染糾紛;
(四)協調各地、各部門建立區域統一的環境保護政策。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符合區域大氣污染特征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評價體系,建設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絡體系,監測點位應當覆蓋城市區域、城市道路兩側和清潔背景地區。
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設立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測系統。
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對影響大氣污染物輸送、擴散和變化的天氣氣候條件現狀的評估,建立區域灰霾天氣監測、預測、預警體系。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大氣污染、機動車污染有獎舉報制度或者聘任“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對提前或超指標完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以及其他在大氣污染防治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對區域內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可吸入顆粒物等主要大氣污染物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且環境無容量的地區,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禁止發展和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產業和產品;推進企業節能降耗,促進清潔生產。第九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公交車、出租車、公務車新車登記提前執行國家下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配套淘汰國家第二階段排放標準以下在用公交車、出租車的經濟補償政策;鼓勵其他車輛新車登記提前執行國家下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
對機動車實行環保標志管理。禁止大氣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機動車上路行駛。
機動船行駛時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條 油品供應企業應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區域內所有加油站供應符合國家現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車用成品油,并加快推廣供應符合國家下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車用成品油。
新建油庫、加油站及新登記油罐車應當完成油氣回收系統安裝后才能投入使用;已建油庫、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車應當在2010年底前完成油氣回收綜合治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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