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罪典型案例有哪些?
大氣環境類
案例一:燃煤鍋爐單位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治理設施違法排污
2017年3月,北京市環保局聯合門頭溝區環保局對北京某熱力管網公司進行日常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為節約費用,未按操作規程向脫硫池中加堿,導致排放的煙氣中二氧化硫嚴重超標。根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環保部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并通過聯合工作站對此案進行了通報,環保警察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燃煤鍋爐的除塵脫硫設施,主要的工藝是將堿片加入脫硫池循環水中,通過噴淋,使之與煙氣中的二氧化硫發生中和作用,從而達到除塵、脫硫的效果。不加堿或加堿量不足,都會影響煙氣中二氧化硫的去除效果。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對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的情形作了規定,該熱力公司未按操作規程進行加堿操作的行為符合“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情形,環保警察依法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印刷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治理設施違法排污
2017年4月,通州區環保局對某印刷公司進行檢查,了解到該公司裝有兩套印刷廢氣凈化設施,采用纖維吸附—催化燃燒工藝處理印刷廢氣。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對廢氣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但為趕工期,在廢氣凈化設施未運行的情況下,仍在繼續生產,印刷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污染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通州區環保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其處以罰款,并將案件移送至警方。該印刷公司未運行廢氣凈化設施,印刷廢氣直排的行為,符合《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情形,環保警察依法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其實在現實生活之中,哪怕僅僅是人們生活的周圍都隨處能夠看見污染。最近幾年國家一直在積極的治理環境污染的問題,即使是懲治力度的加強也不能阻止謀求經濟利益者污染環境。
重慶市主城塵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主城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塵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設、建(構)筑物拆除、土地整治、園林綠化、物料堆放、道路保潔、工業生產、采(碎)石生產、餐飲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揚塵、粉塵、煙塵、油煙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主城范圍內的塵污染防治及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主城是指主城九區的119個街道、鎮,具體名單見附表。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塵污染防治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制定塵污染防治規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實現塵污染防治目標。第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政、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房管、園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塵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塵污染防治規定,淘汰塵污染嚴重的設備和技術,切實采取措施防治塵污染。第七條 市和主城各區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塵污染防治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 污染控制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國家塵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本市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本市塵污染物排放標準,推進無煤區和基本無煤區的建設。第九條 工程建設、建(構)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的業主,應當將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塵污染防治責任。第十條 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工地進出口道路應當硬化處理;
(三)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工地;
(四)露天堆放水泥、灰漿、灰膏等易揚撒的物料或48小時內不能清運的建筑垃圾,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閉圍欄并予以覆蓋;
(五)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用密閉罐車外運;
(六)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
(七)禁止從3米以上高處拋撒建筑垃圾或易揚撒的物料。第十一條 房屋建設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對可能閑置3個月以上的工地進行覆蓋、簡易鋪裝或綠化;工程完工后,在申請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10日內清除建筑垃圾。第十二條 道路、橋梁、管線、水利等工程的建設或維護,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外,在挖掘地面或者清理施工現場時,應當采取灑水或噴淋等降塵措施。
新建、擴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應當鋪設改性瀝青路面。第十三條 建(構)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采取灑水或者噴淋等降塵措施;
(二)完工后5日內清除建筑垃圾;
(三)對完工后3個月內不能投入使用的裸露泥地進行覆蓋、簡易鋪裝或綠化。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待用泥土或種植后當天不能清運的余土以及48小時內未種植的樹穴,應當予以覆蓋;
(二)對行道樹池進行綠化或覆蓋;
(三)綠化帶、花臺的種植泥土不得高于綠化帶、花臺邊沿。第十五條 市政、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房管、園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行業塵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塵污染防治技術規范,結合具體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3個工作日前分別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和對本工程塵污染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適宜綠化的裸露泥地,責任人應當在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綠化;不適宜綠化的,應當硬化處理。
責任人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單位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民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道路兩側、河道兩岸及公共區域的裸露泥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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