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是什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毅礪節能油霧凈化器對于大氣污染物具有極強的凈化能力。
大氣污染防治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
? ?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
國家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發現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考核辦法,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的重要內容。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考核實施細則。
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問責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或者對重大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對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問責。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督促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推動公眾、社會組織參與大氣環境保護。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優化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煤炭質量管理,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加工、銷售、進口、使用的煤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產、進口、銷售、使用燃煤(燃油)鍋爐的監督管理;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海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查處生產、銷售、進口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為;
(五)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運輸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漁業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海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銷售、進口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
(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施工和運輸揚塵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港口碼頭貯存物料和作業揚塵的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地揚塵的監督管理;自然資源、房屋征收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筑物拆除施工揚塵的監督管理;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揚塵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礦產開采粉塵和礦山作業揚塵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整治揚塵的監督管理;
(八)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和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九)餐飲服務業排放油煙、異味、廢氣,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露天燒烤食品,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十)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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