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聊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8年8月30日經聊城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于2018年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準,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擁有地方立法權以來的第三部實體法,也是我市首部綜合大氣污染防治法規。條例的制定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啟動立法程序階段(2017年3月-9月),二是形成條例草案階段(2017年9月-12月),三是審議通過階段(2018年1月-8月)。條例的出臺,凝聚了社會各界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大氣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關注,是一部廣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的法規。條例確立的一系列制度,對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將在聊城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一、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法》授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以來,設區的市地方立法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視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積極通過立法制度設計引領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將《聊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入了2017年度立法計劃。制定《條例》非常必要。
大氣污染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最突出的環境問題。細顆粒物是我市環境空氣中的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顆粒物次之。近年來,聊城市城區二氧化硫、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 、二氧化氮濃度年均值逐年下降。據統計,2017年我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162天,同比增加6天,藍天白云天數219天,同比增加45天,大氣污染狀況逐步改善。但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域還存在監管盲區;二是大氣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體系有待進一步健全;三是大氣污染防治的綜合控制措施不明確;四是大氣污染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重污染天氣不采取減排措施、冬季不執行錯峰生產規定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完善。為了解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這些突出問題,制定《條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2017年立法計劃,集中力量起草和審議出臺。
二、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九十四條,主要包括總則、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結合聊城實際,重點對推動“四減四增”,加強政府責任,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加強燃煤和其他污染防治、工業及相關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農業及露天燒烤、餐飲油煙、煙花爆竹污染防治、移動污染源聯合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
三、關于法規的立法構想和立法理念
(一)在立法構想上,立足生態聊城建設,立足推進“四減四增”,促進新舊動能轉換。如將“四減四增”作為基本原則之一寫入條例第四條,規定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應當統籌兼顧、系統謀劃,按照“四減四增”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農業投入結構。
(二)在立法理念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既注重大的制度設計,又注重細節管理。如條例中既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等大的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又對運輸渣土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禁止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煙,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露天烹炸等小的細節予以規范。二是既有強制性要求,又有倡導性規定。如條例中既對排污標準、總量控制等具體內容做了規定,又對公眾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督、綠色出行等內容進行了倡導性規定。三是既著眼當前又立足長遠。如條例中建設各城區全覆蓋的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立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制定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工作辦法、建立機動車排放違法信息共享制度、組織開展道路移動污染源聯合執法等很多規定都是在當前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體規范內容,但同時,條例也對提高本市煤以及煤制品的質量指標要求,推廣使用清潔能源車輛等內容進行了規范,體現了立法的前瞻性。
四、關于法規的主要特點和特色
在條例的起草和審議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在全面推進法治聊城建設的大背景下進行立法,把符合我市實際的新的發展理念融入地方立法工作全過程。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礎上,條例對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制度創設或者條款內容創新,共涉及條款50余條。
(一)關于加強政府責任
1、建立約談制度。為了強化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大氣污染防治責任,第十三條授予了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約談的權力,約談對象包括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的主要負責人。
2、加強部門協調配合。第十六條規定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制定聯防聯控工作辦法,建立并落實大氣污染環境執法聯席會議制度等。為了治理機動車超標排放引起的大氣污染,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建立違法信息處置平臺,由環保和公安交警聯動配合執法。為了加強對柴油車、重型貨運汽車、渣土車等機動車的大氣污染治理,第六十四條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聯合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
3、明確部門職責。為防治揚塵污染,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職責,并分項對主要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對無明確管理部門且難以管理的事項確定監管部門,比如第五十條對渣土運輸車輛揚塵污染防治,分別規定了住房建設、城市管理和公安交警主管部門的職責。為治理焚燒煙塵污染,第六十一條明確了露天焚燒秸稈的監管部門。
4、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部門執法職能權限,避免違法事項無人管理。
(二)關于加強企業主體責任
第三條規定了將“企業主體”作為大氣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第十六條規定了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實行綠色信貸制度。為了加強企業自行監測,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分別規定了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自行監測,重點單位進行自動監測并與環保主管部門聯網。
(三)關于重要創新規定
第二十條規定了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污染防治技術導則要求,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與行業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第四十六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水泥廠、粉磨站、混凝土攪拌站、砂石料場、石灰窯、石子廠、磚瓦廠以及煤場。已建成的應當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或者關停。第六十三條規定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劃定并公布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對重污染天氣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作出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不得儲存、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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