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區域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烏海市及周邊地區的礦區和工業大氣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其他污染源的大氣污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治。
本條例所稱烏海市及周邊地區是指烏海市、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盤井工業園區、鄂爾多斯市蒙西高新技術工業園區、阿拉善盟經濟開發區和駱駝山礦區、棋盤井礦區、黑龍貴礦區。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擴散規律,制定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計劃。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考核的原則,建立本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聯治協作機制,推進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烏海市及周邊地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大氣污染實施聯防聯控聯治。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烏海市及周邊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推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第六條 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減量控制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單獨下達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分解指標,烏海市、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應當根據總量控制指標和分解指標制定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溝通協調,建立大氣污染防治會商協作機制,推動跨區域大氣污染治理合作。第二章 礦區污染防治第八條 新建礦山應當執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已建生產礦山應當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第九條 中小產能礦山開采企業集中的區域在編制礦區環境治理規劃時,應當統籌部署礦山開采企業的排土場、臨時排矸場和道路建設,實施礦區環境集中連片治理。
嚴格控制礦山企業產能和露天剝離施工規模。第十條 采用露天剝離方式開采的礦山項目,應當按照要求配備并使用灑水車、高壓霧炮等灑水抑塵設備。第十一條 煤炭礦業權人應當實施礦權范圍內著火點滅火工作,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無主著火點滅火工作。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運輸煤炭、砂土、石灰等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嚴密加蓋篷布、噴灑表面凝結劑等抑塵措施,禁止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車輛駛出廠區。
鼓勵采用集裝箱運輸。第十三條 氣象部門發布大風、沙塵暴、大霧、霾等氣象災害預警時,礦山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限產、停產等措施,防止大氣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第十四條 煤炭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鼓勵煤礦采用全過程密閉式運輸。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應當硬化和養護進礦道路、廠區道路、工業廣場,采取清掃、灑水、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第十六條 礦山企業進行爆破、土石方剝離、裝卸車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第十七條 礦山企業排土場應當按照批復的礦山開采設計及時固化或者覆土綠化。邊坡治理應當采取工程、生態等措施,防止滑坡等地質災害發生。第三章 工業污染防治第十八條 鼓勵工業園區實施煤改氣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推進余熱余壓梯級利用,建設生產用熱熱源以及熱網,推廣集中供熱和制冷,淘汰分散鍋爐。第十九條 烏海市及周邊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域實際,確定本地區揮發性有機物控制重點企業,制定并組織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方案。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行業的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編制治理方案。第二十條 有色金屬冶煉(不含氧化鋁)、鋼鐵、水泥、燃煤發電、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和化工等行業應當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國家、自治區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執行現有排放標準。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