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堅持生態優先、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區域協同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將其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轄區實際,協助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林業、園林綠化、水利、物流口岸、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舉報制度。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和反饋,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第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優化路網結構,推進智慧交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倡導綠色、低碳出行。第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措施,推動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公務用車和公共交通、出租車、市容環境衛生、郵政、快遞等行業用車應當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第九條 本市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制度。編碼登記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編碼規則。
購置或者轉入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經排放污染物檢驗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在購置或者轉入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向區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編碼信息。
區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編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編碼登記,并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第十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正常使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裝。
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或者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治理。第十一條 在本市注冊登記或者使用的重型柴油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并保持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遠程排放監控系統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第十二條 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物狀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等應急措施。第三章 檢驗和治理第十三條 本市生產、進口、銷售或者在用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第十四條 對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驗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同時進行。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
經檢驗不合格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到機動車排放污染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治理,治理后到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復檢。第十五條 市、縣(市)、上街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機動車排放污染維修單位的基本信息,并及時調整更新,為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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