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2020...
一、對《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對排污單位依法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對大氣污染物產(chǎn)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環(huán)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依法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并向社會公布?!?br> 2.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shè)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shè)施,應當按照規(guī)定改用清潔能源?!?br> 3.刪去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
4.將第四十條中的“建設(shè)項目主管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負責監(jiān)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
5.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shè)施的,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shè)施,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6.將第五十七條中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排污設(shè)施,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刪去其中的“拒不執(zhí)行停止露天燒烤應對措施的,由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7.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第二款”。
8.將全文中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二、對《鄭州市濕地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9.刪去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中的“燒烤”。三、對《鄭州市生態(tài)林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0.刪去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四、對《鄭州市嵩山歷史建筑群保護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1.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有第五項中的野炊行為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2.刪去第二十九條中的“責令改正,并”;
刪去第一項中的“第(四)項”,將“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修改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將第二項中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警告并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處以五十元罰款”。五、對《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13.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六、對《鄭州市基本農(nóng)田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14.刪去第三十二條中的“或賠償損失”,將“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修改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七、對《鄭州市礦產(chǎn)資源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5.刪去第四十條第一項。八、對《鄭州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6.刪去第三十三條。
17.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刪去其中的“并可”;刪去第三項、第四項。
18.刪去第四十七條。
19.將全文中的“縣(市)、上街區(qū)”修改為“縣(市、區(qū))”。九、對《鄭州市節(jié)約用水條例》作出修改
20.刪去第十二條。
21.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刪去其中的“給予警告”;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第五項“經(jīng)營洗浴”后增加“洗車場(點)”,在“未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節(jié)水設(shè)施、器具”后增加“或者未按有關(guān)規(guī)定建立循環(huán)用水系統(tǒng)”;
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八)計劃用水單位擅自停止使用節(jié)水設(shè)施的。”
22.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將“五千元以上”修改為“兩千元以上”;
刪去第二項。
23.刪去第四十五條。
24.將全文中的“市、縣(市)、上街區(qū)”和“市、縣(市)、區(qū)”修改為“市、縣(市、區(qū))”。十、對《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25.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自建設(shè)施供水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6.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要求對二次供水設(shè)施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br> 27.將第五十七條中的“責令改正”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
將第一項中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修改為“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將第三項中的“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修改為“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將第六項中的“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修改為“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將第八項中的“三千元以下”修改為“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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