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生態優先、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精準治理、科技支撐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林業、氣象等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節儉、低碳的生活和消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以及不依法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大氣環境保護科學知識的宣傳,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開展大氣污染成因、治理技術和防治對策的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對執行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而主動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第十條 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根據國家、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現狀,確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計劃,明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重點任務并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空氣質量狀況、產業結構等,制定年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計劃,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縣(區)人民政府。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全面覆蓋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網格化的大氣環境保護監管機制,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先進監測技術,建立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絡,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鄉鎮(街道)設置自動監測站點,擴大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覆蓋面。第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測監控系統聯網,保證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公示重點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
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十二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采用人工監測等方式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第十六條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園區特征污染物監測系統和監控預警系統,并與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對園區內特征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及時預警。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園區名單,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工業園區主導產業類別和污染現狀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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