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條 為了防治建筑工地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公民在自有宅基地上進行的施工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工地揚塵污染,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建(構)筑物和拆除施工過程中以及施工場所內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存儲、堆放、清運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第四條 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將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建立揚塵污染綜合防治體系。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負責轄區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為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城市規劃區外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七條 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平臺對建筑工地揚塵污染實施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實現數據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第八條 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實施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自律管理。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施工揚塵對環境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按時足額支付;
(三)監督揚塵防治配套設施在開工前安裝到位;
(四)暫時不能開工的建筑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依法需要備案的及時向主管部門備案;
(二)保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運行;
(三)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揚塵污染源;
(四)合理使用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保證專款專用;
(五)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公示牌,公布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相關責任人、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
(六)大、中型工地應設專職人員負責揚塵控制措施的實施和監督。各工地應有專人負責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閉、覆蓋、灑水作業以及車輛清洗作業等,并記錄揚塵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第十一條 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施工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人信息;
(四)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計劃使用情況;
(五)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配備情況、使用規定以及相關控制措施。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建筑工地周圍應當設置硬質封閉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加工區、辦公區等區域應當硬化、綠化或者固化地面;
(三)建筑工地出入口內側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防止泥水溢流。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進行沖洗,不得帶泥上路;
(四)按規定路線進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裝載,確保不遺撒外漏;
(五)土方、拆除工程應當分段作業,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六)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密閉遮蓋或者在庫房內存放;
(七)在裝卸水泥、灰土、砂石、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中,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止揚塵污染;
(八)建筑工地內的裸露地面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防塵布,定期灑水抑塵或者植被綠化等方式,防止揚塵污染;
(九)城市市區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其他區域的建設工程在現場攪拌砂漿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十)施工期間,應當在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有效抑塵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
(十一)清理樓層建筑垃圾應當灑水、噴淋,密閉清運;
(十二)物料、渣土或者廢棄物縱向輸送作業,應當從電梯孔道、建筑內部管道、密閉輸送管道輸送,或者打包裝框搬運,不得凌空拋撒;
(十三)施工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堆置超過一周的,應當覆蓋防塵網、防塵布,定期噴灑壓塵,防止風蝕起塵及水蝕遷移;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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