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監督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建設
(一)加強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全面落實《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以下簡稱“敏感區”)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軌道等道路兩邊應配套建設隔聲屏障,嚴格實施禁鳴、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快城市市區鐵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設,逐步取消市區平面交叉道口。控制高鐵在城市市區內運行的噪聲污染。加強機場周邊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減少航空噪聲擾民糾紛。
(二)強化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查處施工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的行為。加強施工噪聲排放申報管理,實施城市建筑施工環保公告制度。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限定施工作業時間,嚴格限制在敏感區內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實施城市夜間施工審批管理,推進噪聲自動監測系統對建筑施工進行實時監督,鼓勵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和工藝。
(三)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嚴格實施《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嚴格控制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噪聲污染,有效治理冷卻塔、電梯間、水泵房和空調器等配套服務設施造成的噪聲污染,嚴格管理敏感區內的文體活動和室內娛樂活動。積極推行城市室內綜合市場,取締擾民的露天或馬路市場。對室內裝修進行嚴格管理,明確限制作業時間,嚴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加強中高考等國家考試期間綠色護考工作,為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四)深化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 貫徹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查處工業企業噪聲排放超標擾民行為。加大敏感區內噪聲排放超標污染源關停力度,各城市應每年關停、搬遷和治理一批噪聲污染嚴重的企業,到2015年年底前實現敏感區內工業企業噪聲排放達標。加強工業園區噪聲污染防治,禁止高噪聲污染項目入園區。開展鄉村地區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
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項目建設有什么禁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7a64e59b9ee7ad用水水體的活動。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印染、造紙、制革、電鍍、化工、冶煉、煉油、釀造、化肥、染料、農藥等生產項目或排放含國家規定的一類污染物的項目和設施;
(2)禁止設立劇毒物品的倉庫或堆棧;
(3)禁止設立污染飲用水源的工業廢物和其它廢物回收、加工場;
(4)禁止堆放、填埋、傾倒危險廢物;
(5)禁止飼養豬、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毀林開荒、毀林種果。
(7)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采石場、粘土、磚廠。
擴展資料: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在水源保護區內,對未按規定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或達不到飲用水源保護要求的地區,由市、區人民政府下達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處理設施的任務。在限期內環境保護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新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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