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那些城中村改造項目是經過批復的項目?有哪些啊?
西安市城改辦首次發布了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復》的83個項目名單,原因是市場上出現了一些打著城中村改造旗號的違法地產項目,這些“山寨”項目不僅有損政府的威信,更是損害了市民利益。
由于城市化速度快速推進,但城市建設相對落后,特別是對外來人口管理跟不上,引發了所謂“城中村”現象,即是指城市郊區出現的已經轉變為以從事工商業為主的村落。這里是外來人口的主要居住區,生活與生產設施比較簡陋,治安狀況較差,成為城市進一步發展的隱患。
擴展資料:
“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權狀態大體可分為三類:
(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國家全部征用,農民不再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村已經被城市完全包圍,原農民已全部轉為居民,只是保留著農村傳統的生活習慣。這是通常所說的廣義上的“城中村”,它經過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對象。
(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權部分屬于國家所有,部分屬于集體所有,但原農民未轉為居民。
(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圍,土地全部仍屬于集體所有。后兩種村的情形是狹義上的“城中村”,是通常所說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城中村
克拉瑪依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克拉瑪依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綜合治理、聯防聯控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調整城鄉發展和產業布局,保障資金投入,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鄉(鎮)、街道和社區(村)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實行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村民)委員會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對煤炭過剩產能增量控制、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實施監督管理;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工業企業清潔能源推廣與應用、淘汰落后產能、企業錯峰生產等實施監督管理;
(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機動車維修單位、公路揚塵等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四)公安部門對機動車報廢、注銷,以及施工渣土運輸、煙花爆竹禁放區域等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自然資源部門對露天礦山開采、儲備土地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建筑施工揚塵,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保潔抑塵,以及城市集中供熱排放、城市建成區內園林綠化使用農藥等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七)商務部門對加油站的油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銷售煤炭、車用油品及添加劑的質量等實施監督管理;
(九)農業農村部門對秸稈、落葉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農業生產、畜禽養殖等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渣土運輸揚塵、露天焚燒秸稈落葉,以及餐飲服務業排放油煙和露天燒烤食品等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其他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可能對大氣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決策,應當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等程序。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設全市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市的大氣環境質量、大氣環境監測、突發大氣環境事件等信息。第十條 工業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工業園區;不在園區的現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由發展和改革部門逐步引導入駐工業園區;尚未建立工業園的行政區,應當引導工業項目入駐工業聚集區。
工業園區和工業聚集區應當安裝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對大氣環境質量進行實時監控。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商有關部門確定本市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每年向社會公布。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排放方式、排放總量、排放濃度、排放達標等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第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自行監測;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施因故障或者檢修暫停運行的,應當自停運開始時起十二小時內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啟動手工監測,并在故障排除或者檢修完成后立即恢復運行。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自動監測設施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并保證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行。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排污單位廢氣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重點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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