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2018修訂)
第一條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洛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它可燃物質作為燃料,以動力裝置驅動上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等。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機動車通過排氣管、曲軸箱及燃油燃氣系統等向大氣蒸發或者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級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加大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投入,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機制,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質監、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工商和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科學、系統、長效的機動車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定期發布全市或者區域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情況。第七條 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機動車。第八條 鼓勵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環保型機動車。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排放車輛淘汰經濟補償機制,鼓勵提前淘汰高排放車輛。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城市公共客運和道路運輸經營等單位,在新購機動車時,應當優先選用電力車、天然氣車、混合動力車等污染物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機動車。第九條 鼓勵使用清潔、優質的車用燃料。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或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及清凈劑。第十條 機動車在本市注冊、變更、轉移登記時,應當符合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并且在國家環保達標車型目錄內。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一條 在用機動車實行排氣檢測制度。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對檢測合格的有效期限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有效期限相同;檢測不合格的,由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復檢,超過治理期限或者復檢后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駛。
未參加排氣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予核發檢測報告。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進行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技術等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抽測。經抽測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治理并復檢,超過治理期限或者復檢后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駛。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地排氣污染抽測,應當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并當場出示檢測結果。抽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四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資質,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取得計量體系認證,檢測設備符合規定標準,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合格;
(二)按照規定的排氣污染檢測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并出具客觀真實的檢測報告,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檔案;
(三)建立檢測數據信息傳輸網絡,與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機動車排氣污染網絡監控系統對接,及時傳送檢測數據等信息,并接受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 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車用燃料的生產、銷售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網絡監控系統,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單位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并對經其檢測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測。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