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第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加強整體統籌協調,建立統一有效、分工明確的監管治理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保障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審計監督,提高資金利用效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全面覆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責權分明的原則,實行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網格化監管,建立和完善網格化的大氣生態環境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標準和網格長、網格員。第六條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環境管理要求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過許可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排放大氣污染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要求排污單位執行更加嚴格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規定。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清潔能源保障情況,有序推進氣代煤、電代煤等清潔能源替代工作,調整能源結構。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區域,推廣使用潔凈型煤等潔凈燃料。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大氣環境質量要求,結合削減煤炭消費任務,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及削減目標、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涉煤炭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要求,并實行煤炭等量或者減量替代。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內除集中供熱和重點企業原料用煤外,禁止儲存、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和排放狀況,優化產業布局,制定實施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或者關閉退出計劃。
鋼鐵、焦化、水泥、鑄造、火電等重點行業企業應當進行超低排放改造。第十條 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一氧化碳等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一氧化碳等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一氧化碳等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復或者更新。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制定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家具制造等重點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引導企業逐步采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控制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在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的現有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家具制造等生產經營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退出計劃。第十二條 石油、化工以及生產、使用和儲存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在計劃開工和維修、檢修、停工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對生產、儲存裝置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依法劃定并公布限制高排放柴油貨車通行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區域。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通過黑煙抓拍、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要求在施工工地安裝遠程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設施,與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保持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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