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大氣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等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社會綜合監管網格管理,建立日常巡查機制,發現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工業大氣污染防治,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道路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發布大氣環境質量預報、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等其他監督管理,配合對餐飲服務業大氣污染防治以及鍋爐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布局、發展循環經濟、清潔能源替代改造以及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能源結構調整等相關監督管理;負責煤炭、成品油和電力等能源供應協調,推進發電領域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三)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落后產能淘汰,組織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以及相關監督管理。
(四)公安機關負責優化道路交通組織,減少機動車怠速和低速行駛造成的污染,組織淘汰尾氣排放超標車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道路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違法用地建(構)筑物拆除工程、礦山開采、礦產堆場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道路沿線物料堆場、城市建成區內閑置土地的揚塵污染防治,以及職責范圍內生產活動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建筑施工工地物料堆場、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活動揚塵污染防治,以及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露天停車場,城市建成區外公路的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港口碼頭工程貯存物料的揚塵污染防治;負責對職責范圍內機動車排氣、交通基礎設施施工活動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以及航道整治工程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運輸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利工程施工活動、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現場和堆砂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水利施工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業生產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漁業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農業生產活動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十)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鍋爐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在職責范圍內對生產、銷售、進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質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對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綠化工程、綠化作業,城市建成區內運輸散裝、流體物料車輛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城市建成區內露天焚燒、露天燒烤食品、餐飲服務場所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海事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運輸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十三)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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