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防治結合、綜合整治、公眾參與、協同控制和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財政、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草原、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條 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考核評價制度。
省人民政府對市、縣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研究、應用及大氣污染物回收綜合利用,對技術改造、能源替代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合理確定重點產業和能源結構,制定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經濟政策,促進排污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提高綠化率和森林覆蓋率,推行綠色交通、綠色建筑,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定義務,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采取措施防治生產經營或者其他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文明、節約、低碳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減少排放大氣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公開報道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大氣污染問題。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本省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及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對按照前款規定制定的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修訂。評估、修訂時,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并將評估情況和修訂后的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落實區域聯動防治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區域內的有關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推動節能減排、產業準入、落后產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協調協作,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第十二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并組織實施。
編制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確定分階段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明確相應責任主體、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
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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