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民參與、源頭治理、規劃先行、標本兼治、協同控制、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大氣污染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在上級有關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優化產業和能源結構以及布局調整,發展循環經濟、清潔能源產業,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推動落后產能退出工作,加大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和節能降耗等工作,推進清潔生產,推進新能源汽車使用。 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地圍擋內揚塵等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市政道路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及維護、城市建筑垃圾的處置、施工工地圍擋外揚塵、城市供熱能源結構調整、餐飲服務業油煙、露天燒烤、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務部門負責河洪道治理等水利工程施工產生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礦山關停及修復、土地整理復墾、礦產資源開發等產生的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對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等產生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林業和草原部門負責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和各類綠地養護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建設施工中產生的揚塵污染、汽車維修噴涂產生的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貨車限行、排放檢驗不合格車輛查處等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的征收項目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車用燃油及車用尿素水溶液生產銷售環節的質量、商品煤質量的監督管理。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第六條 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和目標責任書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將大氣環境改善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績效考核內容,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刊播大氣環境保護公益廣告,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天然氣、太陽能、風能、電能、沼氣等清潔能源;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鼓勵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第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第十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文明、節約、低碳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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