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區域聯動、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全社會共同治理的科學防治機制。第四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舉報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公開報道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大氣污染問題。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六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將大氣污染防治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煤改氣、煤改電和其他清潔取暖項目建設給予財政補貼; (三)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污染防治執行情況,并接受監督; (四)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 (五)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排放嚴重惡臭的工業類建設項目; (六)清理整治轄區內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散亂污企業; (七)劃定、公布并依法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八)推廣科學種植技術,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九)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 (十)引進、支持和培養大氣污染防治專業人才,鼓勵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環境保護產業; (十一)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計劃,引導公民低碳出行,支持、推廣使用新能源機動車; (十二)本條例禁止建設的項目,已經建成的,由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整改; (十三)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建立健全協作機制,推行跨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加強聯合監測、聯合執法、交叉執法;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空氣質量約束性目標,編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計劃和環境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開; (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確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并每年向社會公布; (三)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建立大氣環境信息與氣象信息共享、大氣環境質量預測預報會商機制,聯合發布預報預警信息; (四)負責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污染防治工作,與其他主管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 (五)負責拆除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分散供熱燃煤鍋爐; (六)負責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外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露天焚燒秸稈、雜草、落葉、樹枝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監督管理; (七)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方式,依法處理舉報、投訴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煤炭市場,合理布局城市集中供熱,推廣清潔能源,組織實施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制定和完善大氣環境保護等相關政策;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淘汰落后產能,組織實施生產經營企業清潔能源替代改造,對企業料堆場揚塵實施監督管理; (三)供熱管理部門負責調整集中供熱資源,老舊小區集中供熱改造,提高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供熱率; (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礦山開采和加工的揚塵防治,加強石材加工場所的監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公用事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工程施工揚塵、土壤揚塵、道路揚塵、料堆場揚塵監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焚燒、露天燒烤的監督管理,與交通運輸部門聯合對道路揚塵實施監督管理; (七)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機動車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油氣回收治理、油品質量等監督管理;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炭經營場所監督管理,依法取締無照經營煤炭經營場所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煤炭經營場所; (九)應急管理和公安等部門負責存儲、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監督管理; (十)農牧部門負責秸稈綜合利用監督管理; (十一)農牧、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等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畜禽養殖造成的大氣污染等監督管理; (十二)未規定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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