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科辦管什么的?
一、農科辦管什么的?
農村工作科貫徹執行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新農村建設的牽頭、協調工作;負責制訂農業發展規劃;負責農業生產新技術和農業機械化的推廣應用以及生產資料的組織與協調;負責農田基本建設的規劃實施、水土保持與河道資源的管理以及防洪抗旱、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水政管理和植樹造林等工作;負責農業結構調整和指導服務工作;負責多種經營生產的規劃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村集體財務、資產管理、村務公開工作和村級會計代理,配合抓好對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負責居(村)務公開工作;完成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交辦的其他事項。
1. 鄉鎮農科站,主要職能是直接面向農民,負責一個地方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指導農民生產,為增加農民收入、發展農業生產、振興農村經濟服務。
2. 鄉鎮農科站,是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區公所一級的基層,隸屬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公所。
3. 鄉鎮農科站的最高機構是全國農業技術推廣總站,為農業部的下屬機構之一。總站下有各省站,與各級政府機構平行有相應的農技站。
二、撫寧國土資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干什么工作
一、 開展土地開發整理調研,參與擬定土地開發整理管理
辦法、土地開發整理技術標準和本區域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編制、開展本區域耕地后備資源調查,負責國家、省、市、縣四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的建立。
二、編制本區域土地開發整理年度工作計劃,對各鄉鎮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計劃的制定進行技術指導,并對鄉鎮年度土地開發整理申請立項項目進行審查、審批。
三、承辦納入縣級立項管理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組織與實施管理;組織縣級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規劃設計、工程投資預算,并履行審查職責,對批準施工項目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和技校標準進行技術指導、質量把關、檢查驗收,并隨時搞好補充耕地指標入庫備案工作。
四、受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的委托,組織實施市級管理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并協助省市土地整理中心搞好我縣國家和省級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踏勘、論證、立項、規劃設計、投資預算評審簽定、項目招投標、工程實施管理、檢查指導、驗收復查等一系列的工作。
五、負責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專項資金和參與土地開發整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參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的編制;承辦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概(預)算和預算初審;配合縣財政局、使用好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管理使用好業務經費;積極搞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投資和引資工作;參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檢查和資金使用的效益評價分析。
六、搞好土地開發整理“富民工程”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的宣傳;開展技術業務咨詢,推廣土地開發整理科學技術信息,推動全縣土地開發整理信息化、產業化的快速發展,探索研究土地開發整理技術科學新體系。隨時總結土地開發整理經驗,搞好對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單位及工程施工人員的技術培訓。
七、搞好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協調,開展與外市縣先進工作單位的業務交流與合作,逐步提高我縣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水平。
八、協助搞好各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標工作,并對中標施工單位進行組織、工作與技術方面的管理及協助監理單位搞好工程施工中的質量檢查監督。
九、開展政治學習和業務知識學習,提高每個人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做到愛崗敬業。
十、隨時完成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局黨組交辦的有關其他工作。
三、土地管理局的前身及主要工作職責是什么
土地管理局顧名思義就是負責國有土地的相關管理的機構,而在2000年的改革中,將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局合并成為國土資源局,也就是說土地管理局是現在的國土資源局的前身。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擬定當地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開發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二)組織編制和實施當地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當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并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 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 (四)擬定并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 , 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 組織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五 )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當地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負責當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 (六)擬定當地有關土地市場、土地資源管理辦法、規章并組織實施;負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按規定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當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 , 審定從事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 , 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申報、登記發證和礦業權轉讓審查、申報登記;承辦對外合作區塊的依法審核、報批事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 協調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協助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當地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查監督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并負責審核報批事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對大中型建設項目壓覆礦床情況進行調查,并辦理申報壓覆礦產儲量登記手續;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認定申報事宜;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 , 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十)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地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及其他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礦產資源、土地稅費征收和使用的有關工作。 (十一)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 , 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業務培訓;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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