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家企業上“黑榜”!西寧市首次公布企業“紅黑榜”名單, 你怎么看?
“黑榜”重懲戒,“紅榜”防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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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好不好,來看“紅黑榜”。日前,西寧市首次發布“紅黑榜”企業名單及懲戒措施,其中654家企業上“黑榜”。據介紹,“紅榜”企業名單,主要是因誠實守信行為而受到表彰、獎勵和扶持的信用主體;“黑榜”名單,則是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并被認定為嚴重失信的信用主體。
通過“紅黑榜”的企業進行分類,在全國多地都實行過,通常是開始時“轟轟烈烈”,隨后或悄無聲息、或淺嘗輒止、或無疾而終,真正堅持下來的又作用明顯的,不過鳳毛麟角。
“黑榜”企業的存在本身就折射著政府的監管責任和監管能力。當然,除了榜單本身,人們更關注的是排榜是否及時、依據是否足夠充分,上榜企業又能否得到有效干預、有力懲戒,作出實質性整改。
“紅榜”企業,能夠上榜固然可喜,企業本身也必有過人之處,此舉一度被認為是政府對市場進行“服務”和“引導”的積極之舉。上了“紅榜”的企業,等于得到了政府的背書,企業自然悅納。
誠然,絕大部分上了“紅榜”的企業確實是誠信優秀的企業,政府評“紅榜”的初衷也是為了表彰先進,起到引領示范的作用。但以政府之手,對本應由市場調節、用戶決定的“榜單”進行干預甚至設計,無論結果如何,已經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榜單會否對市場產生連帶影響,客觀上給“上榜”企業帶來額外紅利,而讓未上榜企業則天然處于相對競爭劣勢?
何況現實中,以評估排榜之名變相展開權力尋租,或對個別市場主體投以特殊偏好的現象并不鮮見,以西寧之法制、監管環境是否能夠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還需時間去檢驗。有時候,政府部門對于市場主體的態度,甚至被簡化為個體官員的好惡,相應的指標體系設計,亦留有大量彈性空間,給予公權力機構過度的自由裁量權,而削減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其間存在的尋租甚至腐敗可能,無疑更為公眾所擔憂,而這同樣是不乏先例的。
故此,筆者認為,政府作用在于針對違規違法行為監管有力、公平競爭環境塑造得力。“不缺位、不越位”,是政府履行監管職能時需要把握始終的一個尺度。當然,讓政府在“紅榜”之類的方面收手,并不是要讓政府無所作為,恰是讓政府在該作為處更好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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