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態產品價值?
生態產品是生態系統為了維系生態安全、保障生態調節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環境而提供的產品。以綠水青山為代表的高質量森林、草地、濕地、海洋等生態資產,為人們的生產生活提供了必需的生態產品與服務。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從“大寫意”到“工筆畫”,健全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推動綠水青山向金山銀山轉化,是我國當下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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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主要包括生態產品的價值評估機制和價值轉化機制。
價值評估機制是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前提。與傳統工業產品相比,生態產品價值的實現更為復雜,需要以客觀準確的價值核算為前提。
目前,相對成熟的核算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直接市場法,針對產權清晰明確,能夠進行市場化交易的生態產品,如對森林碳匯產生的碳減排量的價值評估。二是替代市場法,即先核算某一區域的生態產品價值,再將結果運用到其他類似區域或基本相同的生態產品價值核算中。針對空間范圍較大且區域不連續的生態產品,可以使用替代市場法。比如,對某一條河流或者大面積濕地的生態服務功能的價值評估。三是意愿調查法,即通過對居民使用生態產品的支付意愿和支付強度進行調查和摸底,進而為生態產品的價值核算提供依據。與前兩種核算方法相比,此種方法可以作為輔助。
價值轉化機制是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關鍵。生態產品價值轉化機制是指將生態產品的生態價值轉化為經濟價值。雖然優良的生態環境或服務功能不能簡單地用經濟價值衡量,但是生態產品確實能夠帶來現實的經濟效益。消費生態產品,受益者必須支付對價,這有利于促進生態產品的保護、生產和供給。只有找到了生態產品價值轉化的有效途徑,才能真正實現“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生態產品價值轉化途徑,主要有政府機制、市場機制以及政府—市場混合機制三種。政府機制,即政府運用行政力量推動生態產品價值轉化,比如政府通過生態補償或者財政轉移支付,對退耕還林的農民給予經濟補償或補貼。市場機制,即完全由市場提供生態產品,受益者按照市場價格支付對價,比如消費者為生態旅游、生態康養等支付費用。政府—市場混合機制,即有政府參與的市場機制或政府運用市場手段實現生態產品的價值轉化,比如政府參與全球森林碳匯市場,進行碳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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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探索
在國外,生態產品價值實現一般被稱為生態系統服務付費,各國多有實踐。生態系統價值評估方面,英國在2000年對泰馬河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功能、支撐功能、文化功能在內的諸多服務功能的價值。結果顯示,泰馬河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達到387.53萬英鎊。
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轉化方面,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在諸多發展中國家開展了多樣化的生態系統服務轉化項目,其中最為典型的案例是“清潔發展機制”,即發展中國家通過森林碳匯獲得收益。比如,2006年在世界銀行的支持下,全球首個森林碳匯項目—中國廣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項目在廣西實施。首個監測期內,該項目成功簽發了約13.2萬噸碳匯減排量,收益51.9萬美元,同時提供了數十萬個臨時就業機會,超過5000戶農家從出售碳匯、木質和非木質林產品獲得收益。
在國內,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多以財政轉移支付為主。以天然林保護和退耕還林工程為例,按照相關規定,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準為每畝每年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5元。同時,國家無償向退耕戶提供糧食、現金補助,補助標準在不同地區有所差別。地方層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探索更加多樣化且因地制宜。比如,浙江麗水積極探索生態公益林預期補償收益質押貸款,為農戶融資提供擔保,累計發放林權抵押貸款202.2億元,將生態資源轉化為了經濟效益。
03
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建設正處于起步階段,仍然存在不少問題。
生態產品價值評估需要科學規范。生態產品價值評估需要運用科學方法。對不同生態產品的生態功能價值,需要進行類型化區分。目前,科學評估生態產品的技術與核算體系尚未形成,致使生態服務市場交易、生態轉移支付、生態補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制度機制缺乏科學依據。在實踐中,一些學者曾分別對我國陸地水生態系統、紅樹林生態系統、藏北高寒草地生態系統的服務價值進行過測算,但這些測算還比較初步,無法形成體系。
生態產品價值轉化需要健全完善。一是生態補償標準仍然偏低,財政投入普遍不足,遠低于商業開發可獲得的經濟效益。在這種情況下,各類社會主體普遍存在保護動力不足、開發欲望強烈的問題。
二是市場機制尚未健全,尤其是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相對滯后。長期以來,自然資源所有者缺位、所有權邊界模糊等問題突出。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自然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不完善,導致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被嚴重低估,生態保護得不到合理回報,大量生態產品被免費、無約束地過度使用。
三是生態產品價值轉化后,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生態產品收益共享理念尚未形成共識。生態保護地區的原住民因保護生態喪失了部分發展機會,因此在生態產品收益分配時,其理應得到更多照顧和傾斜,生態產品收益也要更多用于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民生改善。這是生態產品價值轉化社會公平維度的基本要求。但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制度還不夠健全,還需要繼續探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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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點建議
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面謀劃、積極探索。筆者認為,具體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努力。
完善生態產品價值評估體系。提高對專業生態產品評估機構的支持力度,加大生態產品價值評估技術標準和方法研究,建立類型完備、標準清晰、方法科學、范圍廣泛的生態產品價值評估體系,特別是要與國際通行的價值評估技術標準接軌,全面提升我國生態產品價值評估機制的科學水平。
提高政府生態補償財政投入。按照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要求,中央政府應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地方政府應多管齊下、積極籌措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補償標準。同時,要積極制定出臺相關政策,支持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加快推進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一方面,完善自然資源產權體系,全面推進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健全自然資源市場,促進經營性自然資源流轉交易,通過價格機制發現生態產品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實現直接有效轉化。另一方面,明確自然資源產權歸屬、厘清主體權責,促進公益性自然資源有效保護,通過補償或賠償機制發現生態產品的生態價值,間接實現生態價值向經濟價值的有效轉化。
注重生態產品價值收益公平分配。生態產品價值轉化后取得的收益需要利益共享,主要用于當地發展。優先發展有利于提升當地就業的生態項目,拓展價值實現的渠道和途徑,綜合運用產品、市場、金融等手段,為當地居民特別是貧困人群創造發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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