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采樣技術規范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有《B/T 5750.2-2006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水樣的采集與保存》該項標準
法律依據:《B/T 5750.2-2006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水樣的采集與保存》
7水樣采集
7.1 一般要求
7.1.1理化指標
采樣前應先用水樣蕩洗采樣器、容器和塞子2?3次(油類除外)。
7.1.2微生物學指標
同一水源、同一時間采集幾類檢測指標的水樣時,應先采集供微生物學指標檢測的水樣。采樣時應直接采集,不得用水樣涮洗已滅菌的采樣瓶,并避免手指和其他物品對瓶口的沾污。
7.1.3注意事項
7.1.3.1采樣時不可攪動水底的沉積物。
7. 1.3.2采集測定油類的水樣時,應在水面至水面下300mm采集柱狀水樣,全部用于測定。不能用采集的水樣沖洗采樣器(瓶)。
7.1.3.3采集測定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有機污染物的水樣時應注滿容器,上部不留空間,并采用水封。
7.1.3.4含有可沉降性固體(如泥沙等)的水樣,應分離除去沉積物。分離方法為:將所采水樣搖勻后倒入筒形玻璃容器(如量筒),靜置30mim將已不含沉降性固體但含有懸浮性固體的水樣移入采樣容器并加入保存劑。測定總懸浮物和油類的水樣除外。需要分別測定懸浮物和水中所含組分時,應在現場將水樣經0.45μm膜過濾后,分別加入固定劑保存水質檢測。
7.1.3.5測定油類、BOD5、硫化物、微生物學、放射性等項目要單獨采樣。
7.1.3.6完成現場測定的水樣,不能帶回實驗室供其他指標測定使用。
7.2 水源水的采集
7.2.1水源水是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原水。
7.2.2水源水采樣點通常應選擇汲水處。
7.2.2.1表層水
在河流、湖泊可以直接汲水的場合,可用適當的容器如水桶采樣。從橋上等地方采樣時,可將系著繩子的桶或帶有墜子的采樣瓶投入水中汲水。注意不能混入漂浮于水面上的物質。
7.2.2.2一定深度的水
在湖泊、水庫等地采集具有一定深度的水時,可用直立式采水器。這類裝置是在下沉過程中水從采樣器中流過。當達到預定深度是容器能自動閉合而汲取水樣。在河水流動緩慢的情況下使用上述方法時最好在采樣器下系上適宜質量的墜子,當水深流急時要系上相應質量的鉛魚,并配備絞車。
7.2.2.3 泉水和井水
對于自噴的泉水可在涌口處直接采樣。采集不自噴泉水時,應將停滯在抽水管中的水汲出,新水更替后再進行采樣水質檢測。
從井水采集水樣,應在充分抽汲后進行,以保證水樣的代表性。
7.3出廠水的采集
7.3.1出廠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處理工藝過程完成的水。
7.3.2出廠水的采樣點應設在出廠進入輸送管道以前處。
7.4末梢水的采集
7.4.1末梢水是指出廠水經輸水管網輸送至終端(用戶水龍頭)處的水。
7.4.2末梢水的采集:應注意采樣時間。夜間可能析出可沉漬于管道的附著物,取樣時應打開龍頭放水數分鐘,排出沉積物。采集用于微生物學指標檢驗的樣品前應對水龍頭進行消毒。
7.5 二次供水的采集
7.5.1 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7.5.2二次供水的采集:應包括水箱(或蓄水池)進水、出水以及末梢水。
7.6分散式供水的采集
7.6.1分散式供水是指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7.6.2分散式供水的采集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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