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00認證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1987-7-16環保總局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1987-9-10環保總局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1988-3-20環保總局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1988-5-9環保總局
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
1994-3-16環保總局
軍隊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4-7-1總后勤部
軍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總后勤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環保總局
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1995-2-21環保總局/國家工商局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法律規定有哪些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 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 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 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賠償內容:
1、人身損害賠償。
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
二、誤工費;
三、護理費;
四、交通費;
五、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七、營養費;
八、殘疾賠償金;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
十、殘疾輔助器具費;
十一、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
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
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于環境污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
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三、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3、精神損害賠償。
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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