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的決...
一、將名稱修改為:“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鎮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四、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五、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在城鎮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六、將第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城鎮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七、將第七條修改為:“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設施改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八、將第八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并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與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九、在第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納入招標文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注冊執業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在評審文件上簽章,并對評審意見負責。建設單位對評審報告結論負責,實施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的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標后的建設規模和設計工藝,局部工藝優化調整的,應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鼓勵類和淘汰類污水處理工藝指導目錄,并定期更新。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排放標準、工藝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建設規模應當根據常住人口、實際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學論證確定;排放標準根據當地污水水質、水量、收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確定;工藝設計應優先選用成熟先進、低成本、低能耗的技術方案,政府投資類項目應當優先在鼓勵類指導目錄中選擇。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工藝專項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十、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糞池,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準建立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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