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水污染狀況
鄭州市近期將出重拳整治水污染,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建設也將全面提速。昨日召開的全市環保工作緊急會議對加強重點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加快污水處理廠建設作了具體部署。
據介紹,鄭州市環保部門近期將對48家重點排污企業繼續深入核查,企業排污口將分期分批安裝在線自動監測裝置,對目前仍未建成治污設施,偷排超排嚴重、設施處理能力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將建議當地政府關閉或停產治理企業,對不能正常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將責令其整改。
副市長丁世顯要求,各縣(市)、區政府要強化“一把手”負責制,迅速對雙洎河、賈魯河、索須河沿岸排污企業全面排查,對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要依法關閉或停產整頓、治理。對新發現的“十五小”企業,要發現一家,取締一家。
記者昨日獲悉, 鄭州市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項目建設時間表已初步排定。
按照計劃要求,王新莊污水處理廠擬定于2005年底前完善管網,解決收水能力不足問題;五龍口污水處理廠相關項目應加快建設,爭取盡早投入使用;新鄭市中心污水處理廠擴建項目應于2004年底前開工;登封市污水處理廠擴建工程應于2004年開工;滎陽市污水處理廠應于2005年底前完成建設規模的擴大;鞏義市污水處理廠新建項目應加快速度;新密市、上街區污水處理廠相關項目應于2004年底前開工;中牟縣污水處理廠項目應于2005年底前開工。
同時,按照要求,鄭州市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廠項目應加快建設,滎陽、新鄭、登封、新密的城市垃圾處理廠應于2005年底前開工,中牟縣垃圾處理廠應在2006年底前開工。(來源:中原新聞網)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礦泉水、地熱水)。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自治區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組織實施。
本辦法所稱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和開發利用第六條 跨設區的市的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專業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征求自治區相關部門意見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縣的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應當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專業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但是,國際邊界河流、跨省河流的規劃和開發利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治區水文、水資源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地表水、地下水和空中水的水量、水質及降水、水體污染的監測站網,掌握水位、水量、泥沙、水質、降雨量的變化情況。各監測站網的監測數據應當按照規定實行資料共享。第九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進行多方案的城市供水水源論證,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次序,科學確定供水水源,編制兩個以上不同供水水源應急供水預案,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第十條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其過船設施按照誰投資建設誰受益的原則進行維護和合理使用。
現有的礙航閘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原建設單位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第十一條 興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由建設單位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與工程設計書同時送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在建設階段完成移民的安置工作。
移民安置應當保證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低于原來水平。所需移民經費列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第十二條 在水資源短缺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興建治旱集水工程。第三章 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第十三條 經有管理權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不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設或者生產作業。在工程建設或者生產作業過程中,影響防洪、水文測報、排澇、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務作業、漁業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危害水工程設施安全的,建設或者生產單位、個人應當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十四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運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編制排污口的設置方案、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業廢水、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應當進行治理,符合國家標準后,方準排放。
向江河、湖泊、水庫、渠道、運河等水域排水的,應當符合該水域水功能區劃的要求。
禁止向水井、礦坑(井)、溶洞、天窗、落水漏等與地下水勾通的地方排放廢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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