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排水管理、污水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有關的工作。第四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政府投資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運行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 鼓勵在排水與污水處理中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支持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第七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網相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八條 從事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第九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⒐を炇蘸细竦?,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移交運營維護單位統一管理。第十二條 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第十三條 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第十四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第十五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ㄒ唬p毀、盜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ǘ┐╄?、堵塞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ㄈ┫虺鞘信潘c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ㄎ澹┙ㄔO占壓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渌<芭潘c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第十六條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第十七條 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等工業企業(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排放的高濃度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強酸、強堿、高鹽、高氟廢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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