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污水處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城鄉一體化污水處理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及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是指為使污水達到排入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城鎮污水處理廠(站)、農村村灣污水處理泵站、污水收集管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污水提升泵站及其他附屬設施。第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區域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劃、運行和管理。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并協助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相關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和相關協調工作。第五條 規劃、城管、公安、國土資源、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城鄉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保護城鄉水源和防治城鄉水污染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鄉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鄉水環境的綜合整治。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規劃、城建、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編制城鄉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城鄉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和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九條 城鄉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執行“節水、減污、凈化、再用”的技術政策。城鄉污水處理實行點源治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以集中處理為主的原則。第十條 城鄉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計劃進行新建、改造,提高城鄉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一條 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模式由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對經確定的建設模式,按法定程序報批后,根據實際情況由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應當根據當地人口、不同居民類型及經濟發展狀況合理確定。其中,生活污水按城鎮常住人口人均日生活用水參考量90-120升、農村按人均日生活用水參考量80升產生的污水量計算,生產廢水按經達標處理后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網的污水量計算。
污水處理廠規模按近期需要設計,預留遠期規劃用地;管網設計應包括主干管、支管網與入戶管網。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和已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達標升級改造工作,將城市污水處理管網等配套工程納入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建設范圍,做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實現城鄉生活污水處理全覆蓋。第十四條 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備案。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設施的竣工驗收標準和程序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完成或建設運營合同期滿后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交由市水務集團統一運行及管理。第十七條 市水務集團負責運行及管理的污水處理設施委托第三方運行和管理污水處理設施的,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水務集團應當與被委托人簽訂維護運行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