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水務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城區、農村水務建設和管理。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審核供水建設等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務的論證工作。
(三)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調度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計劃用水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保障城鄉供水安全;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本市供水行業管理。組織實施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監督全市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村通水、改水管理;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市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負責排水許可管理;監督排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導農村污水處理工作;負責排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庫、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人工湖),并組織指導整治;負責江河、湖泊、水庫及排水(污)管網水量、水質的監測;審定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劃分,監督本市水環境治理規劃的實施。
(七)負責本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及有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和區、縣級市之間的水事糾紛。
(八)負責水務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水務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務工程的規程、規范,起草地方水務工程建設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務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區、縣級市的重要水務工程;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務設施的配套工作;負責水務工程建設和運行的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
(九)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負責本市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十)負責編制水務年度建設資金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市本級水務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水務行業多種經營,研究提出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水務投融資。
(十一)負責本市水務科技和水務信息化工作,開展水務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主管防汛防旱防風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洪搶險和防低溫冰凍工作。
(十三)負責本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本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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