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在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中有何作用?
?? 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是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行為,均應依法予以處罰。對既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未執行“三同時”制度,并已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的法律適用問題,于1999年在《關于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驗收等問題的復函》環法[1999]95號)和《關于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處罰規定的復函》(環法[1999]249號)中做過解釋,即:對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且已經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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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對未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辦理設計任務書的審批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征地手續,銀行不予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也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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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時”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區域或自然資源開發項目,其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
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簡稱“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防止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重要制度。
??凡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認可以開發建設的項目,建設時必須按照“三同時”規定,把環境保護措施落到實處,防止建設項目建成投產使用后產生的環境問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也要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主要環節落實環境保護措施,關鍵是保證環境保護的投資、設備、材料等與主體工程同時安排,使環境保護要求在基本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得到落實。
??“三同時”制度分別明確了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有利于具體管理和監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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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做點答非所問。我們目前的問題并非是缺乏管理制度,或是制度不好不嚴。我們國家的現實問題是,人治而非法制。再好的制度,是有人來實行的,目前的官僚們握了一己私利,(或為升官,或為貪財)把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規當成兒戲,或先斬后奏,或斬而不奏,或欺上瞞下,或貪贓枉法,手段眾多,不一而足。看看各級貪官們的光輝事跡,是沒有法律約束,還是沒有黨紀政紀的限制?非也!如何消除這種現象這才是我們如今所要面對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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