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建議整改措施,環境的!!
具體整改措施:一是嚴把建設項目準入關。各縣(市、區)在招商引資和園區建設中要把握好項目的篩選,重點引入高附加值、高效益、低耗能、低污染的項目,對新批項目和企業,要把環評放在第一位,使污染處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從源頭上控制項目污染排放。未經環境評估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二是補辦區域環評審批手續。各縣(市、區)在工業園區建設中要把區域環境影響評估放在首位。潞城市政府、屯留縣政府要在年底前完成潞寶、康莊工業園區的區域環評審批手續,同步建設廢水、固體廢物處理設施和事故應急池。否則,市委、市政府將按照《山西省領導干部環境保護實績考核暫行辦法》追究政府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環保不作為責任。三是清理環境違法問題,各縣(市、區)要對轄區的各類工業園區在建設、管理過程中的環境違法違規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重點整治洗煤、焦化、鋼鐵、水泥、化工、冶煉等重污染行業的集中排污問題。對工業園區內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或已完成環評但變更原有設計而擅自開工建設、投產的企業,一律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對建有污水處理廠但不能達標排放的工業園區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或依法關閉。對已安裝治理設施而不正常投入運轉或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責令立即恢復正常運轉或限期重新安裝治理設施后投入使用;屬于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和設備,一律依規淘汰;對私設排污管線和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企業,一經發現立即停產整治;對故意超標排放、弄虛作假、屢查屢犯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違法企業,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同時要追究企業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四是及時發現和解決建設項目在環評審批、環保三同時監管和驗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沒有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對擅自動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對環保設施沒有建成,以及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對未按規定申請環保三同時驗收,長期以試生產名義違法排污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對監管失職或者違規審批環境違法建設項目的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市委、市政府將依照《山西省領導干部環境保護實績考核暫行規定》和《環境保護違法違規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五是加大違法建設查處力度。環保部門要把執法的重點放在違法建設項目的查處上,采取硬手腕,強化執法,堅決遏制住建設的勢頭。對轄區內檢查出的未批先建的違法建設項目,要依法予以處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項目要予以拆除,對符合環保準入條件的項目,監督企業限期補辦環保手續,對擅自投入試運行和拖延試運行時間不驗收的,要采取果斷措施停產處理。六是嚴格三同時管理制度。環保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已建成的建設項目監管,監督其及時申請試生產和驗收。對申請試生產項目,環保部門應按要求組織環評單位、環境監察部門和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是否具備試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檢查,并向項目審批部門出具檢查報告。對不符合環評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允許進行生產,擅自進行試生產的應責令停止,并依法予以處罰。對符合試生產條件,但超過三個月滿足不了環保要求的項目,責令建設單位限期進行整改。七是扎實推進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今年12月底前,全面清理轄區內所有排污企業,依法落實治理任務、完成時限和責任人。保證全市489家企業的達標率達到80%。對不達標企業在市場準入、總量核準、新項目審批、治理資金安排等方面給予限制。對國家和省明令取締、淘汰的污染嚴重的落后生產設施、工藝和產品,要按照規定的期限予以關閉、拆除。八是加強濁漳河流域污染治理,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開展對濁漳河流域污染源專項調查,摸清沿岸排污企業現狀,按行業提出分類處置措施,在10月底前要落實到各個污染源,明確完成時限并予以落實。濁漳河干流兩側3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污染水環境的企業,嚴格控制源頭礦產開采,嚴禁私開濫采,已建成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在年底前完成治理、搬遷或改造任務。加快濁漳河沿線特別是上游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落實收費政策,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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