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污水處理工程中采用BOT模式失敗的教訓是什么
2. 1 缺乏法律法規的規范
BOT 投融資方式具有投資數額大、投資周期長、在項目運行周期內不確定因素多的特點,需要建立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在執行上,各地普遍缺乏實施細則,導致隨意性很大,同樣的項目在價格測算和評標辦法等方面出現較大差異。同時,操作不夠規范和透明,很多項目運作不是通過市場競爭而是依靠人際關系來實現的。
2. 2 市場競爭混亂
眾多投資商出現后,造成競爭激烈,目前一些項目采用的是預測成本加給定投資回報率再折算成單位產品價格的定價方式,但因缺乏標準,預測成本的計算往往不夠科學合理,不僅造成價格失真,還容易影響招投標工作的公正性,難以制止惡性價格競爭,最終受害的將會是政府。
2. 3 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不完善
實施BOT 投資方式涉及到國家的產業政策、外資政策和投資政策,涉及到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我國傳統政府管理模式勢必導致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投資管理工作不規范,各部門由于存在理解差異或受局部利益的影響,部門間的協調難度大,許多項目因管理體制上的問題進展緩慢。另外,宏觀規劃的不足使多數BOT 項目集中于東部地區,而經濟欠發達的西部地區項目太少,不利于配合中央“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
2. 4 基礎設施建設的風險管理體系不健全
在BOT 項目的具體實施過程中,系統性風險是私營部門不愿承擔的,特別是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制度風險、法律風險和政治風險,因此私營部門會要求政府提供某些保證,要求政府在合同中承諾,如根據通貨膨脹指數,隨時調整購買項目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并保證外匯兌換自由以及合理的匯率等。正是由于上述這些風險條件的限制,因而項目的談判常常難以成交。
2. 5 人才資源匱乏
由于BOT 項目在我國還處于試點階段,人們普遍對它認識不足,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都比較欠缺,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很少。目前我國缺乏能夠實施國際BOT 項目的人才資源,包括懂業務的政府工作人員、業務人員、律師和會計師等,因此國際BOT 項目談判比較困難。一個國際BOT 項目的談判往往要經過漫長艱苦的時期,少則幾個月,多則幾年,沒有業務素質過硬的專業人才隊伍,對項目的談判和實施都會帶來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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