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及其他用水,保證安全供水,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含二次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用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不含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向用戶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設施,是指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水井、滲渠、取水口、加壓泵站、輸配水管道、凈配水廠、專用供電線路、消火栓、閥門、計量器具等設施。第三條 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市水務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他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第二章 城市供水規劃與工程建設第六條 市城市旁雀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供水規劃,報市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規劃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城市供水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城市供水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并辦理有關基本建設審批手續。
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鶴與城市供水工程應當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第八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地方及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第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實行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用水模式。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逐步進行改造。第三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供水、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省政府批準。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設置保護標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市居民飲用水安全。第十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污染水源水質的活動:
(一)修建滲水廁所、污水渠道、牲畜飼養場;
(二)堆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工業廢液、生活垃圾;
(三)存放有毒化學物品;
(四)施用劇毒性農藥;
(五)清洗裝貯化學物品的容器或者車輛;
(六)其他污染水源水質的活動。第十三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逐步依法關閉。第四章 城市供水水質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水的水質負責。其中,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質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供水運則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歲衫準、方法,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三)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
(四)按月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供水水質檢測數據;
(五)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公布有關水質信息;
(六)接受公眾關于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定期進行常規檢測并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法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gb5749-2022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49-2022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擴展指標。
新標準將原標準中的“非常規指標”調整為“擴展指標”,以反映地區生活飲用水水質特征及在一定時間內或特殊情況的水質特征。指標數量由原標準的106項調整為97項,包括常規指標43項和擴展指標54項。與原標準相比,新標準的變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更加關注感官指標。色度、渾濁御族度等指標與飲用水時的口感、舒適度密切相關。近年來,受水污染影響,部分水源在特定條件下發生藻類暴發等情況。
提高部分指標限值。新標準調整了標準正文中8項指標的限值,包括硝酸鹽(以N計)、渾濁度、高錳酸鹽指數(以O2計)、游離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樂果。
有關建議:
加快設施改造與管理提效,推動建立高質量供水體系,各地應對照新標準開展供水水質自評估,對達不到新標準要求的,應從設施質量、運維水平、監管效念橡力等維度剖析原因。
對由于設施落后造成的,應制定水廠改造升級計劃,統籌推進公共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等工作,逐步建立高質量供水設施體系。
加強檢測能力與應急能力建設,保障供水安全,要進一步完善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建設,提高中心站、國家站和地方站和供水企業的檢測水平,加強城市鎮高弊供水監測、預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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