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標準(準四類水質標準數值)
法律分析:一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二類是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三類是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四類是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五類是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法律依據:《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下列地質環境監測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地質災害監測;
(二)地下水地質環境監測;
(三)礦山地質環境監測;
(四)地質遺跡監測;
(五)其他相關地質環境監測。
第四條 地質環境監測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科學規劃、群專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自然地質環境監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影響的地質環境監測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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