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節能降耗措施有哪些
工廠節能降耗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廠節能降耗措施:
1、健全組織機構。分公司在建立能源管理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協調能源管理工作,為公司的能源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2、建立能源管理目標與實施方案。建立能源管理目標,并將目標進行分解,便于實施。制定與能源管理目標相符合的能源管理實施方案,方案除了常規內容外,應包括節能技術的可行性評價。
3、建立能源使用的巡視檢查制度。建立能源使用的巡視檢查制度用于發現設備使用和運行中存在的“蒸汽冒汽”現象,減少能源浪費。公共衛生間、辦公區域水龍頭的滴漏、抽水恭桶的水箱漏水等應該及時發現并得到維修;后勤區域的“長明燈”、“長流水”現象通過巡檢杜絕。
4、建立詳細的室內照度標準和開關要求。制定不同區域的室內照度標準和燈具開關制度,嚴格執行,照度標準和燈具開關制度的建立要滿足辦公的使用要求。室外通道照明、泛光照明通過人工進行控制;室內照明按制度進行人工控制。
5、減少辦公設備的待機時間。各單位的辦公設備主要包括電腦、打印機、復印機以及飲水機等。工作結束后,及時關辦公室的所有電氣設備,不要讓辦公室電氣設備處于待機狀態。另外,辦公、各車間區域盡量減少空調的使用,利用開窗、開門的方式保持室內空氣的品質。
6、建立正確的設備操作規范。各車間每一臺設備制定正確的、詳細的操作規范。
法律依據:《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保證計量數據真實準確,促進節能減排,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用能和排污計量活動、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用能和排污計量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先進的用能和排污計量檢測技術和管理方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第六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配備用能和排污計量器具。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計量器具:
(一)未經檢定(校準)或者超過檢定(校準)有效期的;
(二)性能不符合計量標準要求的;
(三)偽造或者破壞檢定證書、標記、封緘、防作弊裝置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用能和排污單位購買指定的計量器具和技術服務。第七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對使用的計量器具定期進行檢定(校準),保證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可靠。
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用能、排污計量器具,應當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強制檢定。
非強制檢定的用能、排污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具備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校準)。第八條 重點用能和重點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安裝經檢定(校準)合格的用能、排污計量器具,并在安裝前將計量器具的配備與安裝方案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第九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明確計量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建立健全用能和排污計量管理制度,維護計量器具正常運行。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能源計量管理體系,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能源計量審查。第十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不得虛報、瞞報,不得隱匿、偽造、篡改、銷毀計量數據資料。第十一條 重點用能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計量工作,其計量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計量專業知識和相應能力,接受計量專業知識培訓。第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將用能計量數據接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線監測平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排污計量數據接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線監控平臺,實現用能、排污計量數據在線采集。
能源供應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能源計量數據采集與傳輸標準,定期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線監測平臺傳輸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數據。第十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統計等主管部門建設用能、排污計量數據共享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第十四條 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的計量服務單位,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
計量服務單位從事用能、排污計量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計量專業知識,定期接受計量專業知識培訓。
計量服務單位提供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應當真實可靠,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五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計量服務單位對大宗能源的貿易交接、能源消耗狀況、污染物排放狀況實行第三方公正計量。第十六條 開展節能減排補助、獎勵等工作使用的用能量、排污量計量數據,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計量服務單位確認的數據。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下列用能和排污計量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計量管理體系、制度;
(二)計量器具的配備、使用、檢定(校準);
(三)用能量的采集、傳輸、匯總;
(四)計量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五)用能設備的能源效率標識;
(六)計量工作人員的配備、培訓。第十八條 用能和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瞞報計量數據或者隱匿、偽造、篡改、銷毀計量數據資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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