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河南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破壞公共設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規劃的編制工作,并將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做到統一布局,統籌安排,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監督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合同工、臨時工和季節工等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先進的垃圾無害化處理技術,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管理人員應當對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監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并佩戴執法標志。
各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監察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監察管理人員的素質。
第七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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