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位想自辦食堂,需要什么手續?
公司自辦職工食堂需要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申請人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條件和食品安全培訓的有關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條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行政許可法》,對申請人提出的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或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做出受理決定。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核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并對申請人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七條 對于已辦結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許可材料及時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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