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環境的設計規定
根據住建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對室內環境作出相關規定,內容摘錄如下:7 室內環境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陽7.1.1 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7.1.2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間的窗洞開口寬度不應小于0.60m。7.1.3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天然采光。7.1.4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采光系數不應低于1%;當住宅樓梯間設置采光窗時,采光系數不應低于0.5%。7.1.5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于1/7。7.1.6 當住宅樓梯間設置采光窗時,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于1/12。7.1.7 采光窗下沿離樓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積不計入采光面積內,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7.1.8 除嚴寒地區外,住宅的居住空間朝西外窗應采取外遮陽措施,住宅的居住空間朝東外窗宜采取外遮陽措施。當住宅采用天窗、斜屋頂窗采光時,應采取活動遮陽措施。7.2 自然通風7.2.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7.2.2 住宅的平面空間組織、剖面設計、門窗的位置、方向和開啟方式的設置,應有利于組織室內自然通風。單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風的措施。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5%。7.2.4 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其直接或間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 臥室、起居室(廳)、明衛生間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20;當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外設置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和陽臺地板面積總和的1/20;2. 廚房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當廚房外設置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廚房和陽臺地板面積總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7.3 隔聲、降噪7.3.1 住宅臥室、起居室(廳)內噪聲級,應滿足下列要求:1. 晝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于45dB;2. 夜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于37dB;3. 起居室(廳)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于45dB。7.3.2 分戶墻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滿足下列要求:1. 分隔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墻和分戶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應大于45 dB;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tr)應大于51 dB。7.3.3 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樓板的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宜小于75 dB。當條件受到限制時,住宅分戶樓板的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應小于85dB,且應在樓板上預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條件。7.3.4 住宅建筑的體形、朝向和平面布置應有利于噪聲控制。在住宅平面設計時,當臥室、起居室(廳)布置在噪聲源一側時,外窗應采取隔聲降噪措施;當居住空間與可能產生噪聲的房間相鄰時,分隔墻和分隔樓板應采取隔聲降噪措施;當內天井、凹天井中設置相鄰戶間窗口時,宜采取隔聲降噪措施。7.3.5 起居室(廳)不宜緊鄰電梯布置。受條件限制起居室(廳)緊鄰電梯布置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7.4 防水、防潮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墻、外窗應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墻的內表面在室內溫度、濕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7.5 室內空氣質量7.5.1 住宅室內裝修設計宜進行環境空氣質量預評價。7.5.2 在選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以及選擇施工工藝時,應控制有害物質的含量。7.5.3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表7.5.3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限值污染物名稱活度、濃度限值氡≤200(Bq/m3)游離甲醛≤0.08(mg/m3)苯≤0.09(mg/m3)氨≤0.2(mg/m3)TVOC≤0.5(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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