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機噪音國家標準是什么?
軸流系列風機是一種通用機械設備,其使用范圍很廣,電力、礦山、機械、冶金、化工等各行業的生產均離不開風機。風機在運轉中產生的噪聲常常成為影響工人健康和干擾環境的禍源。
特別是鄰近生活區的風機,其進風口和出風口所輻射的空氣動力性噪聲,更是污染環境的主要因素,形成公害,是近年來我國工業部門治理噪聲污染的主要對象之一。
工業用風機,屬連續運轉之設備。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對此類設備所規定的噪聲標準為≤90分貝,我國的新標準與此相同,這也是工業企業連續性噪聲達標的依據,但在不采用消聲措施的情況下,風機進出風口向環境所射出的噪聲可達110~120分貝,大大超過了達標要求。當用戶按要求安裝博大公司消聲器后,其極限噪聲級將不超過85~95分貝。
噪音崗位國家標準?
噪聲限值與噪聲接觸的時間和強度是有關聯的,根據GBZ2.1-2007《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我國的噪聲的職業接觸限值是每工作日內累積接觸噪聲8小時85分貝,4小時88分貝,2小時91分貝,1小時94分貝,半小時97分貝。也就是說如果每天接觸時間不超過20分鐘的話,噪聲強度在97分貝以下就可以了。
需要注意的是,噪聲不超標并不意味著就不是噪聲作業場所。關于噪聲崗位的界定,目前國家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下就算噪聲作業場所(不管接觸時間)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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