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和防護狀況提供劑量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一切放射工作單位和放射工作人員。第三條 貴州省放射衛生防護所(以下簡稱防護所)是我省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的監測、監督和管理機構,各放射工作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監測、監督和指導,并積極配合。各地、州、市防疫站,協助進行個人劑量的監測、監督和管理。第二章 監測制度第四條 我省規定的個人劑量計為熱釋光劑量計,凡我省放射工作人員應按下列情況佩帶熱釋光劑量計,接受個人劑量監測。
(一)定期監測:凡接受χ、γ射線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應在每三年內佩帶一個周期(每周期為三個月,每月更換一次)熱釋光劑量計,以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采取防護措施,確保人身安全。
(二)強制監測:經定期監測發現放射工作人員接受的年劑量當量接近或超過5mSv(即0.5rem)時,必須連續佩帶熱釋光劑量計,直到采取了有效防護措施,使所接受的劑量當量值低于5mSv時,才免于強制監測。
(三)預約監測:不屬于上列兩種監測范圍,放射工作單位或個人提出監測要求,可隨時向防護所聯系辦理。
(四)應急監測:放射工作人員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應及時進行模擬測量以盡快計算其所接受劑量。
(五)特殊照射監測:當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有計劃的特殊照射(如換裝放射源,處理放射事故或其它可能接受較大劑量的工作等),應進行特殊照射個人劑量監測,以確保一次所受照射不超過國家基本標準規定的限值。
上列五種監測,是否需要配合場所劑量監測,由防護所視情況決定。第五條 凡具備個人劑量監測條件的單位,應向省防護所申請辦理“自我監測”手續,經審查同意后,可按照上列監測規定開展本單位的人劑量監測工作。但擬進行“應急監測”和“特殊照射監測”時,應及時告知防護所。
各放射工作單位,每年2月底前應按《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規定》向省防護所報告上年度個人劑量監測的結果。
具備個人劑量監測條件的單位,其熱釋光劑量計需經防護所統一刻度。第六條 凡操作開放型放射性物質其攝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應根據需要接受常規的工作場所空氣污染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或內照射劑量監測;對年攝入量低于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視情況給予監測,其監測手段等由防護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第三章 組織管理第七條 凡從事放射工作的單位必須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個人劑量監測的聯系,劑量計的領換,有關手續的辦理(可用郵寄),本單位個人劑量檔案的建立和管理。第八條 凡屬定期監測、強制監測者,由防護所發函通知統一安排監測。被監測單位應按時辦理手續(交款、領換劑量計及表格),如有特殊困難,可向防護所聯系調整監測時間。
屬于預約監測、特殊照射監測者,由被監測單位派人或發函聯系,取得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屬于應急監測者,由被監測單位以緊急形式(派人、長話等)向防護所聯系。第九條 貴陽市及市郊的放射工作單位,有關監測手續由管理個人劑量監測的專(兼)職人員前往辦理。
貴陽市外的放射工作單位,有關監測手續由管理個人劑量監測的專(兼)職人員通過信函(或派人)聯系辦理,熱釋光劑量計的領換等可通過郵寄解決。第十條 防護所應認真做好個人劑量監測工作,做好監測數據的總結及評價,及時填寫個人劑量結果報告單,報告單發往被監測單位,再由單位通知被監測者本人。當接受劑量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時,應查明原因并作放射衛生學評價。第十一條 自本細則實施后,放射工作人員的放射損傷和放射職業病的診斷,必須持有個人劑量監測數據。第十二條 個人劑量的“監測原則”和“評價的基本原則”,按照《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第四章 檔案第十三條 為加強個人劑量監測和管理,我省的個人劑量檔案建立一式兩套:一套由防護所建立和管理;另一套由被監測單位的放射防護部門(技安部門)建立和管理。個人劑量監測數據及結果是個人劑量檔案的主要內容,記錄表格參照本細則附表一至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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