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污染源治理水污染的措施(3條)
水源污染的防治方法
水源污染的防治對維護管理水源保護區十分重要。防治污染原則是預防為止,重在管理,主要方法:
1.定期進行水體污染源調查。根據水源污染的類型進行定期調查,要實地觀察,收集排污資料,并且將污水排放口的水樣委托當地衛生防疫或環保部門進行分析,并將調查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預測污染發展的趨勢。調查時間一般每年一次,規模要大,最好會同衛生防疫、環保部門一起調查,如果水質發生變化則相應增加調查次數。
2.加強水源上游水質監測。監測項目主要選擇對水源有影響項目,可以選擇反映水的感官性狀的如濁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見物等;反映有機物污染的如溶解氧、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三氮(氨氮、亞硝酸鹽、硝酸鹽);反映細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標等;富營養化的加上藻類與浮游生物的監測
監測大氣污染物的小時均值,日均值具體啥意思?
一個小時的平均濃度和一天的平均濃度。 一般小時均值采樣至少45分鐘或一個小時內等時間間隔采3-4個樣品取平均值,日均值的話,顆粒物采樣至少12小時,氣態污染物采樣至少18小時,具體以國家標準規定為準。
無錫市排放水污染物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所轄范圍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第三條 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二章 申報第四條 凡排污單位都必須在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領取《排污限量證》。第五條 排污單位申報排污須如實填寫《排放水污染物申報登記表》和《排放水污染物限量證申請表》,經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市、縣(市)環境保護局。第六條 申報領取《排污限量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污染物必須在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范圍內;
(二)排污管道流向合理,雨污分流,清濁分流,不滲漏;
(三)廢水排放口相對集中,分別安裝計量裝置,并編號、設立標志,留出采樣和監測位置;
(四)有專門的監測機構或監測人員。第七條 排污申報的內容:
(一)工業企業排污單位:
1.主要產品及產量,原輔材料消耗量,主要生產流程及有毒有害物在生產流程中的產生量和平衡圖;
2.正常作業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單位產品或萬元產值的排放量及年度排放總量(污染物的種類和排放量應以車間為單位進行物料衡算);
3.治理污染名稱、設施,工藝流程,設計處理能力,實際處理能力和實際處理效果;
4.工業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排放管道網絡圖;
5.治理污染的規劃,包括用水量及污染物排放量的年削減計劃。
(二)醫院、療養院、飯店和賓館等生活污水排放單位:
1.單位基本情況;
2.污水排放規律、去向和排放量,污染物的濃度;
3.污染治理的情況;
4.其他需要申報的情況。第八條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應當提前十五天向市、縣(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履行變更登記手續。第九條 企事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包括技術改造)的需排污的項目必須在試產前三個月內辦理申報手續。第三章 登記發證第十條 縣(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縣(市)轄區內縣屬排污單位申報排污的登記和發放《排污限量證》,并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其他排污單位排污申報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第十一條 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排污單位的申報后,應在三十天內作出準予或不予登記的答復。對準予登記的,應當在七天內頒發《排污限量證》。第十二條 對于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造成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不予登記,責令限期治理。第十三條 《排污限量證》有效期為兩年。排污單位必須在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市、縣(市)環境保護局申領新證。第十四條 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必須建立污染源檔案,實行一證一檔案制度。第十五條 持有《排污限量證》的排污單位不免除《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必須在每月30日前向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報送當月的有關監測數據。第十七條 市、縣(市)環境監測站,對排污單位的監測每年不得少于四次,監測結果在監測后七天內報市、縣(市)環境保護局。
行業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站對下屬排污單位應每月監測一次,并在七天內將監測結果報市環境保護局。第十八條 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有權對管轄區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抽測和檢查,被檢查的排污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虛報。第十九條 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應將限量排污的執行情況,定期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各行業主管部門。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排污限量證》的限量要求,嚴禁超量排放。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發生污染事故時,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在12小時內口頭報告市、縣(市)環境保護局。事故發生后七天內,應向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提交污染事故報告書。對于重大污染事故,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執行排污申報和限量排污成績顯著的排污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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