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物排放口設置標識規定?
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可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水污染防治法》 第84條也有相應的規定。(見文后,在此不贅述)
而我們所熟知的逃避監管排污,不管大氣污染防治法還是水污染防治法都作了較重的處罰,罰款額度10-100萬元,并應對相關責任人移送行政拘留。很明顯,上述兩部法律對這兩種行為作了區分處理。但在執法實踐中有人認為“私設暗管排污”不就是“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嗎?那么兩者究竟有何區別,本文將逐層展開之。
一、什么是未按規定設置排放(污)口?
回答這個問題,從本質而言,我們其實是要了解設置排放口要受哪些法律、行政法規及環保部規定的限制?
1、排放(污)口的設置要便于監測且一般應設立相應的環保標志牌。
原環保總局曾發布《關于開展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其中規定排放口的設置,要遵循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量、便于日常監管的原則。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對采樣口的設置作了更為細致的便于采樣監測的要求。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或因安全、技術原因無法設置采樣口的,應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此外,存在無組織排放廢氣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并標明采樣點。
2、排放(污)口的位置、數量、排放方式等應符合經批準的環評文件及排污許可證的要求,不得擅自變更。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裝置。
環評報告書中有關建設項目概況、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中均有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說明。《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環保部(生態環境部)對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及其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和排放口實行統一編碼管理。排污許可證副本中應規定,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裝置。
固定污染源廢水采樣規范?
在現行的環境監測標準規范下,對于固定源廢氣,《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中要 求采樣平臺應有足夠的工作面積使工作人員安全、方便地操作。平臺面積應不小于1.5m2,并設有1.1m高的護欄和不低于10cm的腳步擋板,采樣平臺的承重應不小于200kg/m2,采樣口距平臺面約1.2~1.3m。
固定源污水采樣平臺
對于固定源污水,標準《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1-2019)中要求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1m的排放口,應配建取樣臺階或梯架,監測平臺面積應不小于1平方,平臺應設置不低于1.2m的防護欄。排放口應按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監測人員的安全,經常進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證污水監測點位場所通風、照明正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場所應強制設置通風系統,并安裝相應的氣體濃度安全報警裝置。
有組織廢氣檢測標準?
錫
HJ/T 65-200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PA 6010C-2007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
鉛
GB/T 15264-1994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2014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 污染源監測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PA 6010C-2007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
鎘
HJ/T 64.1-200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 空氣質量 銅、鋅、鎘、鉻、錳、鎳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PA 6010C-2007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
鎳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 空氣質量 銅、鋅、鎘、鉻、錳、鎳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1-200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200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PA 6010C-2007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
銅、鋅、鉻、錳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 空氣質量 銅、鋅、鎘、鉻、錳、鎳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PA 6010C-2007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
汞
HJ 543-2009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污染源監測 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 空氣質量監測 巰基棉富集-冷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
EPA 6010C-2007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
鈹
HJ 684-2014 固定污染源廢氣 鈹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鈉、銻
EPA 6010C-2007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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