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綜合考核評價,應當包含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并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應用,鼓勵、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六條 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工業項目。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法》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依法商有關部門確定全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因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相應處罰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名單,并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大氣環境污染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投訴舉報。政府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且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節 燃煤和煤矸石污染防治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逐步削減煤炭消費總量,按照本行政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年度目標,制定燃煤削減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依法劃定并逐步擴大禁煤區的范圍。
禁煤區范圍內,除煤電、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企業外,禁止儲存、銷售、燃用煤炭。第十三條 禁煤區不得設立散煤銷售網點,嚴禁散煤流入。
非禁煤區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的獎勵和補貼政策,推廣供應和使用優質煤炭、潔凈型煤和節能環保型爐灶,限期淘汰不符合規定的燃煤鍋爐。燃煤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技術和裝置,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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