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綜合施策、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己私Y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承擔大氣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八條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九條 本市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落實到縣(區)人民政府。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年度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排污單位。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自然地貌形態、氣象條件,科學規劃通風廊道的空間結構和總體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風廊道暢通。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全面覆蓋的原則,科學劃分網格單元,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相關責任及責任人,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志。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ㄒ唬┪赐瓿纱髿猸h境質量目標的;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發生重大大氣環境污染事故的;
?。ㄋ模﹫绦袊液褪…h境保護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大氣環境問題突出的;
?。ㄎ澹┪赐瓿森h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的。
有前款(一)(二)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第十六條 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應當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向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應當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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