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項目申報工作的管理,使項目申報工作能夠正常、有序的進行,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加強項目有關工作的后續跟蹤、管理、實施及順利通過項目驗收,以達到較好的申報效果,從而發揮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申報,系指公司向政府各相關部門進行的意在扶持企業的有關項目申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組成人員是指公司以項目申報為目的項目部人員及其它部門的有關人員。
第二章 申報職責范圍
第一條 公司設立項目部,分別由項目總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組成。
項目總負責人由總經理擔任,主要負責項目申報的篩選及申報項目的確定及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負責申報材料的最終審核。
項目經理負責結合公司實際、從政府各部門篩選出適合申報的項目信息報項目總負責人進行申報篩選;確定申報項目后,項目經理負責組織人員進行申報資料的編寫及與有關部門的溝通等;項目資金到位后,項目經理負責協助項目管理人員及財務部進行項目的管理與項目驗收。
項目管理人員主要負責配合項目經理進行項目申報的數據(技術數據、生產數據、財務數據)收集、整理及申報資料的準備;同時,負責項目的中期管理中所需的材料收集、報表報送、網上數據錄入和維護及項目驗收時的資料準備,并負責協助財務部門項目經理進行項目驗收。
項目核算人員負責對申報項目財務數據的準確性進行審核;負責對項目申報的后續工作中涉及的核算數據進行跟蹤;負責協助項目經理進行項目驗收。
第二條 行政辦公室為對外項目申報工作的數據統計和資料留存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申報材料、驗收材料的檔案留存和對外統計數據報送。
第三章 項目申報原則
第一條 公司項目申報,一律以公司實際進行的建設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條 項目管理中所涉及的資料一律按公司的項目進展的真實數據填報、編寫,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章 項目申報流程管理
第一條 項目經理接到或查詢到政府部門有關項目申報通知文件后,上報項目總負責人;項目總負責人根據公司內部情況和申報項目的要求,進行項目申報權衡。確定進行項目申報的,由項目總負責人和項目經理確定項目的組成人員,對項目申報進行工作分工安排;項目申報資料準備完成后,統一交由項目總負責人進行審核,審核后由項目總負責人及時上報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條 凡涉及公司正式向政府部門進行申報的項目,項目申報的通知文件、申報要求和項目申報的資料均需要行政辦公室備份、留底。
第三條 項目經理在完成項目申報資料上報工作后,需要及時與政府各相關部門進行協調、溝通;補充完善申報資料;了解項目評審、中期檢查、竣工驗收等環節的要求,并將要求通知到項目管理組成員,做好項目的實施管理。
第四條 行政辦公室主管人員負責將各項目需要上報的統計信息進行及時匯總,數據上報前先交由項目負責人審核,審核無誤后由該人員對政府統一進行數據匯報。
第五條 項目組成人員按項目管理的要求及根據項目經理了解的項目評審、中期檢查、竣工驗收等環節的要求,進行項目的實施管理,并配合項目經理進行項目中期檢查、項目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 項目申報工作未按時完成,造成遲報、不報、信息不實等情況時,按照項目的工作職責劃分,進行考核管理。對于不配合項目工作的有關部門和成員,工作獎勵不予發放,并且在今后的項目申報工作中不再選定為項目部成員。
第七條 項目工作驗收完成后,項目部需要及時的匯總項目工作文件交由行政辦公室進行檔案留存。同時,項目部及公司有關部門與人員要及時的總結項目經驗,以求在今后的工作中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
第五章 項目申報獎勵
第一條 考慮到在項目申報過程中,項目部及相關部門成員的工作量加大,公司對項目部員工實施一定的工作獎勵。
第二條 項目獎勵屬于所有參與項目工作的成員,具體的獎勵發放由項目總負責人和項目經理根據各人分工不同進行具體確定。
第三條 項目獎勵在項目資金到賬時,予以計算。獎勵計算方法如下:
1、0~150萬元(包含150萬元) 按5%計發;
2、150~300萬元(包含300萬元) 按4%計發;
3、300萬元以上 按3%計發。
第四條 項目獎勵的發放原則上分二期進行。第一期,項目申報成功、項目資金到位時,按本辦法第五章第三條項目資金比例獎勵總額的50%給予項目申報人員工作獎勵;第二期,在項目竣工、完成項目驗收后,對項目部工作人員按項目資金獎勵總額的50%給予項目工作人員工作獎勵。
第五條 項目部成員所得工作獎勵按國家規定,由個人上繳個人所得稅。
第六章 其它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項目的申報。
本辦法從2015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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