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檢查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時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收集固定證據?
第一條 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安裝、運行和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在固定污染源現場,包括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生產或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傳感器、視頻監控、污染源排放過程(工況)監控等,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輔助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現場端自動監測設備聯網,包括用于對固定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計算機機房硬件等監控設備。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數據,是指排污單位安裝使用的自動監測設備產生的實時數據及其累計數據、統計數據等。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五條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監控設備的建設安裝、運行維護經費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第六條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保證其生產和銷售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并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自動監測設備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測設備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 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第八條 列入《北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計劃》和《北京市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規范和文件的要求,安裝、配備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第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下列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一)按照已發布的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排放標準等文件要求篩選出的主要廢氣有組織排放口;(二)按照已發布的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文件要求篩選出的廢水排放口;(三)已核發排污許可的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四)排污單位通過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排放標準等文件篩選后,仍難以確定納入的排放口范圍的,可以在專家論證基礎上,通過“一廠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動監測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具備合理性和可行性。被監測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應不低于該項污染物全部有組織年排放量的65%。
拍照、錄像、關鍵性文字材料復印留底、檢查過程形成記錄性文檔,檢查結束后讓參與者及被檢查者簽字。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