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規程?
一、接待
(一)實行24小時接待制,服務熱情周到,言行文明禮貌。
(二)對于來站求助的人員,為其建立《個人基本情況檔案》,初步檢視其身體狀況,認真記錄。普通檔案保存2年,特殊檔案保存5年。
(三)對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點醫院。
(四)對于未成年人,安排其進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受幫助。
(五)對于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及時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報告,根據其建議采取隔離或者其它相應措施。
(六)對于吸毒及涉嫌違法犯罪人員,聯系有關部門處置。
(七)對于求助的境外人員,應當首先聯系公安機關確認其身份;屬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機關處置;屬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報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置。
(八)對于護送來站求助的人員,采集核對護送人信息,檢查求助人員身體狀況并詳細記錄,經護送人確認后,辦理交接手續;護送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九)對于到站求助人員,經甄別符合救助條件的,建立受助人員《救助情況檔案》,辦理入站手續;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原因,聽取其辯解和陳述,告知其申訴途徑,出具《不予救助通知書》,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并登記、備案、存檔;當事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十)對于能夠說明家庭情況的未成年人,聯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責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對于不滿6周歲且無法查明家庭情況的未成年人,送社會福利機構。
(十一)對于護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對受助未成年人及護送人員信息后,辦理交接手續,填寫《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情況檔案》。
二、入站
(一)對接收入站的受助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物品和管制刀具、違禁出版物,應當予以沒收;發現銳(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的物品,應當代為保管;發現違禁藥(物)品、放射性物質,應當聯系有關部門處置。
(二)為受助人員洗澡、洗衣、理發等個人衛生活動提供幫助。
(三)為受助人員配備基本的、清潔的個人生活用品。
(四)登記、保管受助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
(五)安排受助人員中的患病人員、情緒異常人員、老年人進入觀察區進行觀察;受助人員在觀察區停留時間不應當超過36小時。
三、基本服務
(一)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飲食,實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應標準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照顧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數民族受助人員和患病人員的特殊飲食需要。
(三)餐具、炊具及時清洗、消毒。
(四)按照性別、身心狀況安排受助人員分別居住,單人單床;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服務和管理。
(五)與定點醫院商定醫療救治工作程序,站內配備相應醫療設備及藥品,做好衛生保健、防疫工作。
(六)應當定期對受助人員居室及活動區域進行消毒。
(七)組織受助人員參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活動,幫助受助人員了解有關法律知識和自我保護知識。
(八)幫助受助人員聯系親屬或者有關單位。
(九)對于需要接送返鄉的,聯系其親屬、單位,協商返鄉事宜。
(十)難以查明家庭情況的,發布尋親公告;確實無法查明的,報請有關部門,辦理安置事宜。
(十一)為社會提供走失人員的查詢及有關服務。
(十二)妥善保管受助人員存放的物品。
(十三)對于協作救助人員,應當保障其在協作救助期間的基本生活,安排其盡快返鄉。
四、特殊服務
(一)對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員提供相應的飲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廁等生活照顧和行動便利條件。
(二)對于站內突發急重病癥、出現精神和行為異常的受助人員,及時聯系醫療機構處置,根據醫療機構建議采取相應措施;送入醫療機構救治的,應當認真記錄有關情況,辦理交接手續。
(三)對于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應當立即聯系衛生防疫部門處置,根據衛生防疫部門建議采取隔離或者其它相應措施,詳細記錄有關情況。
(四)對于帶有不滿6周歲幼兒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員,為其照顧幼兒提供便利。
(五)對于被隔離的受助人員,應當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傷害。
(六)根據受助人員情況,提供康復、心理輔導、衛生保健知識、就業信息等方面服務。
(七)對于長期滯留的流浪未成年人,無法查明家庭情況且身體、智力發育正常,可以根據其自身情況和主觀意愿,分別提供教育、培訓服務。
(八)應當根據受助未成年人的知識結構特點、年齡、身體和智力發展水平,分別提供正規教育和有計劃的非正規教育。
(九)對于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且不適宜接受正規教育的未成年人,可根據其身體狀況和自主意愿,配合勞動部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十)對于適宜接受正規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協商當地教育部門,使其接受正規教育。
(十一)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
1.應當及時與受助未成年人溝通,了解其思想狀況,做好談話記錄。
2.應當定期對受助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健康狀況評估,建立心理健康檔案。
3.對于存在心理和行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應當進行有針對性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
4.對于存在嚴重心理障礙的受助未成年人,應當聯系專業機構進行治療,做好輔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療的,詳細記錄有關情況,辦理交接手續。
五、離站
(一)依法采取保護性措施, 預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脫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于監護人前來接領的受助未成年人,或者辦理完畢與其它機構交接手續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為其辦理離站手續。填寫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情況檔案》;涉及人員交接的,辦理交接手續。
(二)對于其他辦理離站手續的成年受助人員,應當填寫完成《個人基本情況檔案》、《救助情況檔案》;涉及人員交接的,辦理人員交接手續。
(三)對于患病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助人員,應當在其病情基本穩定后辦理離站手續;本人要求自行離站的,應當經其書面申請并簽字確認后辦理離站手續。
(四)對于無力自行承擔返鄉費用的受助人員,提供返鄉乘車(船)憑證和返鄉途中必要的飲食幫助;
(五)對于擅自離站的受助人員,應當由兩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員提供證明,并登記、備案、存檔。
(六)對于放棄救助的受助人員,應當詳細記錄放棄原因,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并登記、備案、存檔;當事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七)對于依法終止救助的受助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原因,聽取其辯解和陳述,告知其申訴途徑,出具《終止救助通知書》,辦理離站手續;《終止救助通知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并登記、備案、存檔;當事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八)對于司法機關帶離的受助人員,應當核對帶離人信息和有關證明材料后,辦理交接手續。
(九)對于符合安置條件的受助人員,協助有關部門辦理安置手續。
(十)對于在站內受助期間死亡的受助人員,由司法鑒定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及時通知死者親屬、單位;無法查明死者真實情況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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