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氣排放標準?
一、氨氣排放標準?
氨氣的排放標準在不同地區和行業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氨氣排放標準:歐盟標準:根據歐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指令》,歐盟成員國需控制氨的排放。具體限值因國家和行業而異,但一般來說,農業領域的氨排放限值為175到200 mg/Nm3,工業領域的氨排放限值為不超過50 mg/Nm3。美國標準:美國環保署(EPA)對氨的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標準。根據《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中的規定,美國各州需依據地區情況制定相應的氨排放限值。一些州采用了較為嚴格的標準,例如賓夕法尼亞州的氨排放限值為100 mg/Nm3,而加利福尼亞州則要求更為嚴格,氨的排放限值為25 mg/Nm3。中國標準: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工業廢氣中氨的排放標準,其中,對于工業廢氣室外氨的排放標準為:氨(NH3)年平均濃度不得超過30mg/m3,NH3小時平均不得超過濃度 地方性環境保護標準也對工業廢氣中氨的排放作出了規定。例如,北京市的《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對于工業廢氣室外氨的排放標準為:氨(NH3)年平均濃度不得超過20mg/m3,NH3小時平均濃度不得超過50mg/m3。針對某些特定行業,還有相應的標準和規定。例如,電力行業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對于火電廠的氨排放標準為:NH3年均值不超過15mg/m3,NH3小時均值不超過50mg/m3。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標準僅供參考,具體標準可能因地區、行業和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參考當地和行業的具體標準進行操作和管理。
二、柴油鍋爐排放標準?
為加強對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鍋爐(含燃煤電站鍋爐、燃煤、燃油(氣)工業鍋爐、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燃氣采暖熱水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生物質成型燃料等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工業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以及固定式燃氣輪機、固定式內燃機發電機組。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25034
燃氣采暖熱水爐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JJG 968
煙氣分析儀檢定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鍋爐 boiler
鍋爐是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注:0.7MW的產熱量相當于1t/h蒸發量。
3.2
燃煤電站鍋爐 power station coal-fired boiler
用于發電的燃煤鍋爐(含自備電站鍋爐)。
3.3
工業鍋爐 industrial boiler
用于工業生產及民用供熱的鍋爐。
3.4
燃氣采暖熱水爐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s
具備分戶供暖功能的燃氣器具。
3.5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6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7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對鍋爐排放的煙氣進行連續地、實時地跟蹤監測,又稱煙氣排放在線監測系統。
3.8
煙囪高度 stack height
從煙囪(或鍋爐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煙囪出口的高度。
3.9
新建和在用鍋爐new and in-use boiler
新建鍋爐: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
在用鍋爐: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3.10
高污染燃料high-polluted fuel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車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質:原(散)煤、煤矸石、煤粉、煤泥、水煤漿、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頁巖、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氣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質燃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3.11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fuel forbidden area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是指市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見表1。
表1 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執行時間
污染物
標準實施之日起
2017年4月1日
顆粒物(mg/m3)
2
2
二氧化硫(mg/m3)
10
10
氮氧化物(mg/m3)
80
30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0.5
0.5
煙氣黑度(林格曼,級)
1級
4.1.2 在用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見表2。燃煤電站鍋爐(含自備電站鍋爐)根據市政府要求適時關停,關停之前執行表2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2 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執行時間
污染物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
2017年4月1日后
標準實施之日起
顆粒物(mg/m3)
2
10
二氧化硫(mg/m3)
10
20
氮氧化物(mg/m3)
80
150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0.5
30
煙氣黑度(林格曼,級)
1級
1級
注:燃煤鍋爐包括燃煤工業鍋爐及燃煤電站鍋爐。
4.1.3 新建燃氣采暖熱水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宜超過100mg/kW·h。
4.1.4 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排放控制限值見表3。
表3 燃煤鍋爐無組織粉塵排放控制限值
無組織粉塵監控點
濃度限值(mg/m3)
單位周界
0.3
4.1.5 脫硝設備設計運行管理要求
脫硝設備的設計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反應物混合均勻,反應完全,減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對環境空氣質量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SCR)工藝的脫硝設備,氨逃逸質量濃度不得高于2.5mg/m3。
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工藝的脫硝設備,氨逃逸質量濃度不得高于8mg/m3。
4.1.6 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4.2 煙囪高度規定
新建鍋爐容量在28MW及以下的煙囪高度按表4規定執行。鍋爐容量大于28MW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鍋爐房煙囪還需高出周圍100m內建筑物3m以上。
表4 鍋爐煙囪最低高度
單臺鍋爐容量D/(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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