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辦理停業?
一、提出申請
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內,向稅務登記管理環節提出申請,領取并填寫《停業登記表》。
(一)納稅人持填寫完畢的《停業登記表》到發票管理環節、征收環節、稽查環節分別辦妥以下手續:
1、持《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普通發票領購簿》和空白發票,到發票管理環節辦理封存發票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環節辦理結案事宜;
3、到征收環節辦理清稅證明。
(二)將各環節簽字的《停業登記表》連同下列資料交稅務登記管理環節:
1、納稅人若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停業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要求停業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停業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
4、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二、受理審核
稅務登記管理環節受理納稅人填寫完畢的表格及有關資料,審閱填報的表格及有關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停業處理
確認申請停業的納稅人稅款已結清、發票已繳銷,封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報領導批準后,核準其停業申請,制作《核準停業通知書》
四、復業處理
(一)納稅人按期復業的,以核準停業期止日期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將原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交納稅人。
(二)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納稅人,主動實施復業處理,視為正常營業納稅人管理。將原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交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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