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環保局建議使用除塵設備
工業生產過程中應當使用環保除塵設備。原因:1. 凈化環境,減少污染。除塵設備是控制大氣污染的主要裝備,工業除塵設備可以用來吸收粉塵,顆粒物、有毒有害氣體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減少大氣中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降低污染,保護大氣環境,符合低碳環保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2. 保護工人身體健康。工業粉塵嚴重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尤其是對從事一線生產的工人,若長期吸入,會造成塵肺病等職業病的發生,而使用除塵設備可以有效防止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工人的身體健康。3. 有利于國家環保法及各種環保政策的實施。隨著國家對環保整治力度的加大,只有積極響應環保措施,配合環保執法,達到環境保護標準,才能使企業得到長久的發展。
環保局建議使用除塵設備,是因為安裝除塵設備后廢氣顆粒物排放達標,保護環境不被污染。
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罰款標準
法律分析: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設備和產品,采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或者將淘汰的設備和產品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條 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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