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存放標識 醫療廢物科室管理條例?
一、醫療廢物科室管理條例?
2003年6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0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二、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志鑒別方法?
1.腐蝕性鑒別:當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時,則該廢物是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
2.急性毒性初篩:固體口服毒性半數致死量小于等于200mg/kg,液體口服毒性半數致死量小于等于500mg/kg;皮膚接觸毒性半數致死量小于等于1000mg/kg;蒸汽、煙霧或粉塵吸入毒性半數致死濃度小于等于10mg/L。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3.浸出毒性鑒別:固態廢物遇水浸瀝,浸出液中任何一種危害成分含量超過規定的濃度限值,則可判定該固體廢物具有浸出毒性特征。
4.毒性物質含量鑒別:劇毒物質名錄中的任何一種物質的總含量≥0.1%的;有毒物質名錄中的任何一種物質總含量≥3%的;致癌物質名錄中任何一種物質總含量≥0.1%的;致突變性物質名錄中的任何一種的總含量≥0.1%的;生殖毒性物質名錄中的任何一種物質總含量≥0.5%的;含有多氯二苯并對二惡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的含量≥15 μg TEQ/kg。
5.易燃性鑒別:閃點溫度低于60℃的液體;摩擦或自發性燃燒而起火,點燃能劇烈而持續地燃燒并產生危害的固態廢物;可點燃的氣體。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的固體廢物,屬于易燃性危險廢物。
6.反應性鑒別:具有爆炸性質;與水或酸接觸產生易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廢氣氧化劑或有機過氧化物。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的固體廢物,屬于反應性危險廢物。
三、危險廢物未設置主副標志如何罰款?
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
根據《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根據《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以“污染環境罪”論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四、一般固廢標識標牌有哪些?
1、固體廢物貯存于庫房一隅的,將固體廢物警告標志懸掛在對應的墻壁上,或設立獨立的固體廢物警告標志。
2、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建有圍墻或防護柵欄,且高度高于150CM的,應將固體廢物警告標志懸掛于圍墻或防護柵欄比較醒目、便于觀察的位置上;當圍墻或防護柵欄的高度在150-100CM之間時,固體廢物警告標志(則應靠近上沿懸掛;圍墻或防護柵欄的高度不足100CM時,應當設立獨立的固體廢物警告標志。
3、所產生的固體廢物密封不外排存放的,可將固體廢物警告標志懸掛于該貯存設施適當的位置上,也可在該貯存設施附近設立單獨的固體廢物警告標志。
4、固體廢物廢物貯存設施為房屋的,應將固體廢物警告標志懸掛于房屋外面門的一側,靠近門口適當的高度上;當門的兩側不便于懸掛時,則懸掛于門上水平居中、高度適當的位置上。
5、固體廢物貯存設施為其它箱、柜等獨立貯存設施的,可將固體廢物警告標志懸掛在該貯存設施上,或在該貯存設施附近設立獨立的固體廢物警告標志。
五、固體飲料警示語標識要求?
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植物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還應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信息文字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并與警示信息區域背景有明顯色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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