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棄物污染的解決措施包括哪些方面(固體廢棄物三防指的是哪三防?)
一、固體廢棄物三防指的是哪三防?
為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產品應當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農用薄膜。擴展資料: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2、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3、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二、醫療廢物管理降低風險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第二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 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 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 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 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 門機構處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 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 傷性廢物不得取出。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第十三條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第十四條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第十五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第十六條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第十七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第十八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第十九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第二十二條 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第二十六條 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三、固體廢棄物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區別?
(1)工業(城市)廢水和固體廢物在工業(城市)廢水中,常含有多種污染物。長期使用這種廢水灌溉農田,便會使污染物在土壤中積累而引起污染。利用工業廢渣和城市污泥作為肥料施用于農田時,常常會使土壤受到重金屬、無機鹽、有機物和病原體的污染。工業廢物和城市垃圾的堆放場,往往也是土壤的污染源。
(2)農藥和化肥現代農業生產大量使用的農藥、化肥和除草劑也會造成土壤污染。如有機氯殺蟲劑DDT、666等在土壤中長期殘留,并在生物體內富集。氮、磷等化學肥料,凡未被植物吸收利用的都在根層以下積累或轉入地下水,成為潛在的環境污染物。
四、固體廢物包括哪些?
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城市生活垃圾
1、工業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是在工業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排入環境的各種廢渣、污泥、粉塵等。工業固體廢物如果沒有嚴格按環保標準要求安全處理處置,對土地資源、水資源會造成嚴重的污染。
2、危險固體廢物
危險固體廢物特指有害廢物,具有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傳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產生于各種有危險廢物產物的生產企業。
3、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4、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有機類,如瓜果皮、剩菜剩飯;無機類,如廢紙、飲料罐、廢金屬等;有害類,如廢電池、熒光燈管、過期藥品等。
電廠灰廢屬于工業固體廢物。
五、垃圾填埋場三防措施?
為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產品應當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農用薄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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